的发明加以保护,以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这是华夏国成立以来,第一例涉及到专利方面的事务。
对于这样的事情,华夏国成员们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我觉得木匠发明的连接方式,其产生利润的方式是销售接头加工机械和那个简单的套筒。
而后一种经过改进的连接方式,所采用的工具与木匠发明的工具没有根本性的关联,完全是不一样的东西,所以不应该向木匠支付专利费。”
“既然华夏国制定了专利法,就应该对木匠发明的楔合连接钢筋的发明进行保护。
在楔合连接方式发明出来之前,大部分地方还是使用的绑扎法。
木匠把他们行业的一些加工方式移植到钢筋的连接工艺上,提升了钢筋连接的效率,是开创了楔合式连接这个先河。
虽然后面经过改进的连接方法更加简单有效,但如果没有受到楔合连接方式的启示,也是很难直接转化为产品的。
所以我认为,后面改进的连接方式所产生的利润,应该向木匠支付一定的专利使用费。”
“我认为两种方式并没有直接的关联,两种连接方式从工作效率上都比以前的方式更加高效。
但后面改进的连接方式将钢筋的连接工艺完全提升了一个档次,但这种连接方式除了那个改进的套筒之外,并不一定必须使用相应的工具。
所以,仅凭那个制造简单的套筒,想要产生多大利润并且支付其它专利的使用费,是不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