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匠发明了楔合式连接钢筋的方式,但这种楔合式连接方式本就是源自于木匠本身的行业。
如果这样一个本就成熟的制造方法,只不过改变了一下使用的场景,就要对后续所有改进都收取专利费的话,势必增加这个行业的隐性开支。
费用的增加,自然就会使得工艺改进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降低。
如果专利费方面的支出太高,综合成本几乎与现有工艺持平的话,我们还不如不使用该工艺,等到其专利失效之后再进行推广。”
“这也是一个问题,华夏国提出保护发明人利益的法律条款,目的本来是激励大家用发明创造来提高现有的生产力。
但如果某一项较为先进的发明,却因为发明人收取的专利费过高而被搁置起来的话。
对发明人和社会的进步来说,是一个双输的局面。”
“对,如果这个被搁置起来的发明,还要因为专利保护期的原因,并不允许或者阻碍后续工艺的改进和提高的话,我觉得就违背了专利保护的初衷。
华夏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条款中,有一个最基本的条款,那就是任何专利都不能够成为社会创新的桎梏。
我想总统阁下当时提出这个最基本条款的时候,应该是考虑到了这样的情况的。”
“只是,如果木匠在发明楔合式连接法和相关工具过程中所付出的心血,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话,势必打击大家的创新积极性。
如果大家都不愿意去做这种付出与收获不对等的事情,那同样是违背了专利保护法规制定的初衷。
因为,在基本条款中也说明了,华夏国设立专利保护相关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对社会发展有益的创新。”
“保护木匠的专利,却要阻碍更先进工艺的应用,这给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不利的。
可如果不保护木匠的专利,却有可能阻碍其它所有工作岗位的创新,这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也是不利的。
那究竟要怎样,才能产生对社会生产力提高有利的结果啊?”
“难道,这专利法的条款本身就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对啊,好像大家说的都有道理,但现在这个事儿,保不保护都存在问题,还真的是有点难办啊。”
……
最后,还是国资部出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定性:
“后一种工具的出现,完全是受到前一种工具工作原理的启示,是对前一种工具的改良。
没有前一种工具的创新,也就不会有后一种工具的出现。
前一种工具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关系,是不同工作岗位密切协同的结果。
相关岗位的劳动者们,站在各自岗位的角度,为新型工具的出现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他们的付出应该被肯定。
但如果过度使用专利条款对后续发明创造进行限制的话,也会给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产生负面的影响。
所以,国资部决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此事寻找一个对大家都有利的处理办法。”
随后,华夏国又针对专利权人可能滥用专利所有权,对相关产业进行无限制打击的情况进行了改善。
对于那些关系到民生、对社会生产力提高有显著效果的发明创造,华夏国通过多种方式来对发明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一是由国资部根据其发明创造产生的社会价值,按照当前产业的规模计算十年的收益,然后以一定的比例,由国资部一次性买断其使用权,并免费开放给全社会使用。
当然,国资部这样的收购行为需要动用的收购资金,必须采取网络辩论和投票表决来决定。
而且,这种由国家出面收购某项专利的行为,其收购价格的上限为当年度中位数年工资水平的一百倍。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某项发明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国资部最多可以一次性给专利的所有者发放一百年的工资,以资鼓励。
第二种方式与现实世界对专利所有者的专利许可保护模式差不多,但对于发明创造类的专利保护时间缩短为十年。
虽然华夏国缩短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但在华夏国这样的社会管理模式下,专利的保护更加有效,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保护更加有力。
经过国资部这样对涉及到专利相关的法规进行修改之后,木匠欣然选择了直接把其专利卖给国资部的方式。
因为,在更加便捷的连接方式面前,他所生产的那些套筒和配套工具已经没有了用武之地,完全失去了市场,更不可能产生收益了。
虽然自己仍然可以用相关的法律,来限制其他人在这种连接方式之下进行更加有效的改善,但这并没有什么意义。
因为专利保护时间的缩短,以及另外一种连接方式的存在。
就算是自己将那些产品降到成本价,也无法进一步扩大其市场占有率。
再加上华夏国发达的共享平台,以前的那些购买过相关产品的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