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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6(2 / 7)

圣不可侵犯”,这与宪法规定的“一体化保护”规则完全一致,而且必须是“平等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

纵观人类社会的法制文明史,“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国有财产中心论”原旨完全是普世价值观,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普遍适用的,只不过是轻重缓急程度不同而已。长期以来,历代刑法中关于盗窃公共财产与盗窃私人财产的办法是不相同的,往往会被判处更严重的刑罚“罪加一等”,而且犯罪分子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也不允许以其他方式“私了”。

及至现在,看看中国现行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法、行政处罚法等,财产公法中关于保护国家财产的重点项目非常之多,制裁与惩罚力度非常之大。既然物权法也是系统性的财产权法,也应当向公众告知这种法律关系和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会导致一些人产生错觉与误解,犯下不该犯(本可避免)的法律责任。到头来,那些空洞的“平等保护”不但无济于事,而且最终会一害国家,二害集体,三害他人,四害自己。

“平等保护”规则,应当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施行规则,不能理解为“平均主义保护”规则。每种法律于每个时期和每种情势下的侧重点不同,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浮动与调整是有可能性的。在法律作出修改、调整之前,应当维持原有的法律关系。

“平等保护”是高标准严要求的保护形式,很有可能部分的容易实行、部分的不容易实行,还有一部分可能无法实行。这就需要将一般性保护与特殊保护、重点保护于“平等保护”系列中作出分类,以便于作出科学的保护。

“一体化保护”是客观要求的保护形式,既然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共于一个物权关系的竞技场,各自的财产权都需要进行“一体化保护”。这种保护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大家认同这种看法,不溢美也不护短,自然美才是真正的美。

其次,“平等保护”需要根据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但要与经济学原理中的瘕疵区别对待。

整个社会物权失衡问题是客观存在、普遍存在和经常出现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之间进行适时的适当的平衡。

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长期以来于经济学领域比较盛行,这种理论于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方面有很多的研究成果。上升到法律关系方面,以物权法和债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之,从理论到实践上不仅需要剔除一些不合理的东西,而且需要剔除一些不科学、不适用的东西。人类社会永远追求公平正义、追求幸福、追求和谐,并不限于经济领域,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也包括在内,只不过是经济领域是物权关系的主要领域而已。

物权法的系统工程,涵盖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等工程,涵盖宏观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当代物权法与传统物权法等工程,甚至于涵盖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与逻辑物权法等工程,甚至于涵盖有权占有关系法和无权占有关系等工程。物权的主体客体保护,物权关系与占有关系的保护,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特殊保护与普遍保护,有时候是静止不变的,有时候是动态变化的,有时候甚至于是互反的。有鉴于此,“平等保护”不容易成为常态,“一体化保护”才是常态。

物权法的一般均衡,只能存在于一般经济领域之一般竞争领域、一般财产关系领域进行相对的均衡。确定性因素是对不确定性因素而言的,一般均衡是对特别均衡和不均衡而言的,非优先权是对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而言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意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的。物权法所遵循的是“均衡—不均衡—再均衡”的客观规律,首先是每个人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其次是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最后是全社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均衡。

物权法理学与经济学之间有着许多的微妙变化。一方面,物权法理学借鉴吸收经济学中一些科学的合理的东西,无论是宏观层面的或者是微观层面的均实行拿来主义。另一方面,物权法理学还不能跟经济学那样的低俗,不能一切向钱看,不能拼命的追求利润,更不能人为的搞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物权法理学的均衡观与平等观,并不限于平等互利、平等竞争,而限于权利与义务上的平等,每一项权利上都附有义务,每个义务人都有法律上的保障。

物权法上有些事物与经济领域和其他的一般财产权无关。还有一些是与当事人的纯粹义务有关,却与享受权利无关。

如阳光、空气本身不是财产,完全是一种宇宙天然物、不可称量物,对于人类都有利用价值,却不是人造的商品,也没有交换价值,但是具有物权价值。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义务人不能损害他人的通风权、透光权、瞻光权和眺望权等,生产经营者和其他人不能污染空气,不能在空气中施放噪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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