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废止资金使用的行政拨款制度,改行资金有偿使用的借款合同制度,因而注意到担保物权制度的作用;因改革国有土地使用的行政划拨制度,实行国有土地出让的有偿使用制度,发生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要求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和权利类型。
自80年代中期开始,发生了严重的三角债问题和金融机构的巨额不良债权问题,原因是担保物权制度的缺位。至90年代初,立法、司法和理论界已就承认物权概念和制定物权法达成共识,并于1993年开始起草担保法,于1995年通过,1996年施行。担保法规定了包括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和留置权的担保物权制度,为保障金融机构的债权和回避融资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对于防止三角债和减少金融机构不良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担保法的制定和实施,也为采用用益物权制度规范土地使用关系、为物权法的制定铺平了道路。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制的立法纲要,提出了在2010年制定完成民法典的立法规划。该规划明确指出,民法典的制定完成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完成,这一纲要,对于民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高度肯定,以及对于编制民法典重要性的肯定,不仅对于民法学家、而且对于整个法学界深受鼓舞。许多中国学者自发地组成许多课题组,自筹经费开始了编撰民法典的工作。1998年至2002年,中国出现了数个学者的民法典立法方案。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此时受到立法积极分子们的鼓动,决定将民法典的规划从2010年提前到2005年3月,并且于2002年编制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提交到当年10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单位征求意见。
民法草案分为九编,即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共1209条。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通过为宜,当前应当抓紧制定物权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列入了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早在1993年,立法机关启动民法典的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采取制定单行法的办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因此,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1999年完成《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后,《物权法》的起草进入实质性阶段。2001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此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问题与争议〗
第一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是中国社科院梁慧星先生受法工委之托而主持起草的。对于物权法中一些重要内容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持有异议,其中包括是否要在物权法上把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作为三种所有权基本类型加以规定的问题。立法机关觉得王教授的方案很有道理,于是决定由他主持起草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所谓《物权法草案》,就是在第二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基础上修改而成的。
梁先生的主张,是在物权法上不区分这三种所有权的类型。理由是,物权法对这三种财产采取的是平等保护原则。民法最反对的是特权,所以,应当反对身份立法,坚持行为立法。也就是说,物权立法对事不对人,就权利人而言,无论男女老少,贫富贵贱,无论是官还是民,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统统不管,从民法的眼睛看出去,只能看得见一个抽象的人格—民事主体。既然如此,权利主体的身份就没有必要规定。一讲身份,就肯定意味着不平等。因此,不管是谁的所有权,在民事领域看得见的是财产权利,看不见主体身份。所以在民法上不应该出现这种分类。因此,“梁稿”上财产的分类只有动产和不动产,只有根据财产本身的属性的分类,而不存在根据权利人身份的分类。
王教授的主张,认为中国是一个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不这样区分,立法本身就不能反映中国国情。他认为,不区分国家、集体和私人三种所有权,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绝大多数人认为王教授的观点和草案是对的,梁先生的观点和草案是值得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特别指示“三项原则”: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表示要将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资本主义的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与其他国家和其他时期的物权法严格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