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5-2
自然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1、自然物权法
自然物权法,此处主要指原始的“自然而然”的物权法。是指尊重自然和尊重自然规律的非成文物权法,部分内容为成文法所吸收利用,也是成文自然物权法的补充物权法。其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适用于客观的法律标准并排斥主观主义的法律标准,于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两个方面均表现出色,要求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尊崇自然之美,不超越自然的法度,对于不正确的物权关系进行纠正,从而更好地彰显法制社会的法治理念。
自然物权法,压根儿是“很自然”的形态物权法,其中已有一些被被成文物权法所吸收,但其主要成分是非成文物权法的主要类型之一,也是成文物权法的重要外援部分。其中,制度信托物权和普通信托物权,虽然物权法、担保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却是不可或缺、不可否认的最大板块的自然物权法。类似于“不成文物权法”的例子很多。至于“办法”之类的自然物权法,官方的多数存在于成文法,民间的多数存在于不成文法,法的意义与实际效力大不相同。
自然物权法与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和逻辑物权法一样,对于成文物权法均起着“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某种意义上说,在自然辩证法法理上更有独到之处。因为事物的发展过程都有内在的联系、客观的规律和特定的因果关系,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用客观标准来规范各种物权行为更有技术含量,可以回避主观主义法律思想导致的错误倾向,故自然物权法以正确性、精密性、永恒性、前瞻性见长,成为很有特色的物权法品种之一。
(1)正确性。是指自然物权法基于客观真理上的正确性。
自然物权法遵循自然规律,坚持真理、秉承正义、崇尚自然、修正错误,确立了正确的法律思想体系和法理上的客观标准,排除了主观标准,挤出了主观臆断,对于错误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坚决的抵制,甚至于于实践中对于成文物权法中不当的、过时的地方进行修正。所有这些都得力于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群众基础,对于推动法制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2)精密性。是指自然物权法行为科学上的精确性。
自然物权法有一套定性分析系统和一套定量分析系统,这两个系统结合在一起容易将模糊物权法变成为精确物权法。
关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都需要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上的精确性。
如将所有权精确为4项基本权能,将用益物权精确为3项基本权能,将留置权精确为独占权能,将质权精确为占有控制权能,将抵押权精确为精神控制权能等,实际上是利用了自然物权法的法理进行了精确的设计制造。
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是对于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的精确设计,动产交付生效主义是对于合同生效主义的精确设计。另外,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是对于直接交付的精确设计。无权占有是对于有权占有的精确设计,善意占有是对于恶意占有的精确设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上保护请求权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国家、集体、私人财产保护防火墙是对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精确设计。168种土地的类型及其用途,是对于城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利用权和作用权的精确设计。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3)永恒性。是指自然物权法的客观规律于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永恒不变的行为规范。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中,普遍存在物权等级制度,高阶级的物权优于中低阶级的物权,高品位的物权法优于中低品位的物权法,都是永恒不变的客观规律。
“有恒产者有恒心”也是一种普遍规律。财产、财产权和财产关系的一体化保护与否,印证了自然物权法的发展演变过程。物权的设立、行使、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只要是交易公平的,同样适用于“有恒产者有恒心”这种普遍规律。其中,物权和物权关系的自然消灭,也是很常见的自然物权法现象。如吃货们安心地购物、安心地消费,也是另类形式的“有恒产者有恒心”。
其实,自然物权法是很自然、很本能的物权法,很多方面几乎可以忽略人的高低贵贱,有产者享有的权利无产者也应当享有。如婴幼儿呱呱落地就要吃奶,要喝水,要保暖,要有个地方睡觉等,这是最自然、最本能的物权法。无论成文物权法是否有这种规定,这种自然物权法始终是永远存在的。父母亲或者监护人未尽哺养的义务,导致婴幼儿伤亡的,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类似于此类自然物权法对象还有许多,不胜枚举。
(4)前瞻性。是指自然物权法于《物权法》制订之前就产生了法律思想体系,并以超前意识为广大民众所接受。
物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