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零统治关系。其中无权占有关系(主要是恶意占有关系)是其代表性的关系,性质是无法律依据的和无效率、无效力的一类反面的物权关系,都是零物权关系法的革命对象。
零物权关系,在任何单位与个人之间是可以随时随地发生的物权关系。不只是发生侵权行为才产生这种非法的物权关系,而且在发生越权、专权行为时更加容易产生这种错乱的物权关系。经过一番分析研究,我们惊奇地看到,很多零物权关系竟然是在有物权关系圈子中产生的,很多时候是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势下产生的,而且其中一些蜕变式恶意占有关系人还“来头不小”—都是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腹便便的“官员”。
申言之,绝大多数零物权关系,是在内外、不是外部产生的无物权关系,表现为由有权占有关系蜕变成的无权占有关系。原因在于,外部的当事人**侵占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太可能或颇费周折,内部的关系人可以直接掌控标的物,可以通过各种名义发生非法的物权变动行为,监守自盗和团伙作案现象层出不穷。而且,很多时候,处理内部的零物权关系比处理外部的零物权关系更加困难,甚至于很多积压的案件,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从头到尾都不了了之。
(6)法
所谓法,这里强调的是成文法的规定,以及与成文法有关的具体办法。就是说,一是指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关于零物权关系法的适用范围,二是指正确处理零物权关系之具体的办法。当事人所成立的物权关系必须依法办事,发展有物权关系,力戒零物权关系。
人们常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这是一种乐观主义的说法。对于零物权关系,到底是办法多,还是困难多,这还真是说不准。我们非常吃惊地看到,刑法经过了数千年来的传承与改进,光是新中国也修改补充规定了好多次,“办法”有的是,与刑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更是数以万计。
十分遗憾的是,最近几十年来不怕坐牢、不怕杀头的人似乎是有增无减。法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确切地说,这是有物权关系被恶意破坏、零物权关系乘虚而入的问题,也是在博弈过程中互有胜负的问题。
至于“办法”,贪污腐化分子和侵权违法分子也有他们的一套邪恶的巧妙的办法。他们利用金钱、权力、官职、美色和宝物当作攻击物权关系法的武器,结成一个又一个的利益同盟关系,左右逢源,沆瀣一气,甚至于公然里通外国,以土办法对付洋办法。
什么办法可能发生物极必反的问题。过于严格的零物权关系法,会影响到人们开展物权关系的积极性,物的利用效率会变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而难以提高;过于松驰的零物权关系法,会让投机取巧分子蒙混过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侵权犯罪、贪污腐化现象难以遏止。我们既要反对公权私化倾向,也要反对私权公化倾向,建立健全完善的零物权关系法。
(7)小结
零物权关系法,应当是与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相配套的一类物权关系法。国家的物权关系、集体的物权关系、私人的物权关系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需要统一规范与平整,需要设置法律界限、确立必要措施、施行必要的手段,从所有制层面、所有权层面和他物权层面对症下药,以便于将对立面的和有瘕疵的零物权关系清除出物权关系的队伍,适时、适格、适当地保护物权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各类物权法规定的内容与对象,总体上主要是正面的和中性式的物权关系,零物权关系所占比例相对较少,故零物权关系法应当是一类配套法,在统一规范与平整物权关系过程中起把关的关键作用。
不同的成文法可能存在不同的执法条件,按照强制性标准推定零物权对象和正确处理零物权关系,必须措施有力、方法得当。即使是同一成文法体系中,有些是完全统一、完全刚性的标准,有些是不完全统一、不完全刚性的标准;有些是封顶的标准,有些是不封顶的标准。无论如何,都需要以现行的标准为准。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后法的效力优于先法的效力,上法的效力优于下法的效力,成文法的效力优于习惯法的效力等等。所有这些,对于有权占有法制体系和无权占有法制体系中都是统一适用的。
零物权关系法对象,纵有万般情种情调、千般枯肠搜肚,万变不离其宗,就是无权占有关系。
对于恶意占有关系—恶意占有、恶意处分、恶意取得、恶意利用他人之物和恶意侵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法律对此统统围而歼之,消灭起来毫不留情。
对于善意占有关系—善意占有、善意处分、善意取得、善意利用他人之物和非恶意侵权之类的占有关系,法律采取“恩威并重,又打又拉”的两手策略:一是保护善意占有人的交易安全和应当享有的债权利益,团结这一部分无辜的占有关系人,以便于孤立并集中力量打击恶意占有关系人,并促使他们改过自新;二是对于与恶意占有人合谋串通一气的,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不再实行宽大处理政策,应当剥夺其占有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