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2-2-1
零物权关系法(一)
一、基本理念
1、概念定义
(1)零物权关系法
零物权关系法,全称是零物权关系处理法。基本是无权占有关系法、反侵权法、反**法。是指与零物权有关的一整套预防法、戒严法、隔离法、限制法、禁止法、处理法、处罚法和惩罚之法,表现为法定强制性或者意定约束性之类的模式法、行为控制法、过程控制法、物权质量检验法、物权关系可适法及其对策处理法。
此为基础物权法和应用物权法之一大内容之一,目的在于清除物权关系中的错乱、**和团伙、合伙、协同侵权现象,有针对性地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以不容置疑的铁腕手段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群策群力地维护全社会的物权关系新秩序,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法制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扫清障碍。
零物权关系法,普遍存在于各种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主要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慎重地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进行辅助性规范与调整。宏观的与微观的零物权关系法并行不悖。《物权法》之零物权关系法,只是整个零物权关系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一些基本权源法的知识可以融会贯通,应当好好的揣摩学习。
零物权关系法,与“零物权法”是同一性质的无物权法,专政对象都是零物权、无物权、假物权、无效物权,和被清零、被取消、被剥夺的死亡物权、衰败物权,但两者之间的程度大小不一。
零物权关系法,亦即与与零物权产生占有关系之法。涵盖与零物权有关的人与事、人与物的关系之法,不但与无物权人、无物权事物有关,而且还可以牵连到与此有关系的人物与事物,适用于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和判定标准,并区分主要责任人与次要责任人。总之,属于“有牵连关系的零物权关系法”。
譬如,贪官污吏之贪污受贿所得财产与权益,其本人无权占有,其家属、亲属等关系人也无权占有,也无权利用非法财产与权益进行投资,从占有权、享有权、投资权到继承权,从支配权到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全部应当全部清零,而且此类关系人应当一律承担法律责任。其非法财产孳息的非法占有,同样是需要进行依法剥夺的。又如,无权占有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出租、出借、出让给他人的,第三人也属于无权占有关系人,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亦为零物权关系法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
(2)零物权法
零物权法,亦即零物权之法。因为物权是物权关系的基础,零物权是零物权关系的基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就是说,其注重于基础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研究物权法,既可以与零物权关系法合并在一起,也可以单独列为一类法律对象。零物权法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的零物权,至于由零物权进而产生的零物权关系可以忽略不计。
按照本文的分类方法,已经是化整为零,可以推定:零物权关系法大于零物权法,零物权法包含于零物权关系法。由零物权延伸至零物权关系,由零物权法延伸至零物权关系法,表示本文的课题已经放大,并不是完全重复以前关于“零物权”的相关词汇内容。
(3)零物权
所谓零物权,系指占有关系中的无物权、反物权、逆物权、无理物权、无效物权、失败物权、败坏性物权和不存在的物权,需要依法预防、限制、禁止、剔除、消灭、剥夺和责任追究的物权对象。超越物权的界限,以侵权、侵占、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当得利为目的,表现为无权占有却构成了占有的事实。其反作用,是扰乱、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新秩序,违反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挑战法制社会,遂成为全社会的一种瘟疫甚至毒瘤。至于当事人的“权利”,应当是占有事实应诉权之类的权利,与标的物的占有权和财产权没有关系。
(4)关系
所谓关系,系指无物权与有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无物权与无物权之间的同盟关系,泛指对外的和对内的无物权关系。零物权人有意无意地混淆物权的界限,以无权占有冒充有权占有,或者以恶意占有冒充善意占有,或者以他物权冒充自物权,或者超越权限行使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或者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侵权、侵占、侵夺、侵害为表现形式,对合法的物权与物权关系进行实质上的破坏,从而构成零物权关系。很多时候,侵权责任人团伙作案、合伙作案或间接作案,从而建成零物权关系圈子和关系网,甚至于以“合法”的形式谋取非法的私利,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
(5)零物权关系
零物权关系,系指零占有关系、零使用关系、零收益关系和零处分关系,或者零支配关系、零管领关系、零控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