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济学是一切向钱看,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出发点和归属,有意无意地鼓励马太效应与两极分化,实质上在破坏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诚然,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和产业产权私有化,也是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和普通法中的硬伤,本身也会降低法律的效力。
中国物权法真正做到了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出发点和归属,对于西方经济学和西方物权法、普通法进行了批判与革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是,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权大于法的恶劣情势下,同样地会降低法律的效力。
2、担保物权关系中的扁平化
担保物权关系通常的做法是,债权人每行使一项权利都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使得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样处于相对圆满的状态。因为债权人处于强势地位,所以需要进行扁平化处理。
法律要求,成立不动产抵押权应当经过登记才生效,所有的抵押权成立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抵押财产不能控制得太严格,不能随意性地向债务人逼债,尽量避免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上的妨碍。抵押权人也不能在抵押权合同中强迫制订霸王条款,不得要求抵押人非得以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不得怠于行使抵押权,抵押权必须限期行使、限期完成与消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法律要求,成立动产质权需要交付生效,所有的动产质权成立时需要签订书面合同;质权人行使使用质权、处分质权和转质等,必须合理合法,否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与赔偿损失的责任;质权人对于所占有控制的质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不善良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质权人也不能在质权合同中强迫制订霸王条款,不得要求出质人非得以质押财产来清偿债务。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质权必须限期行使、限期完成与消灭。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由于动产质权的权利明显的大于抵押权的权利,所以应当相应地增加动产质权人的义务,以此办法来实行扁平化的平衡机制。
法律要求,权利质权人的义务完全可以参照动产质权人的义务实行。除此之外,全部的权利质权需要经过管理机制的审核批准和登记生效,至于签订合同和凭证交付是为次之,没有凭证的以登记册为准。权利质权是最不自由和受公权限制的一类担保物权,对权利质权监管的机构非常之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专利管理部门,著作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等。
由于权利质权的权利明显的大于动产质权和抵押权的权利,所以应当相应地增加权利质权人的民事义务与公事义务,以此办法来实行扁平化的平衡机制。
法律要求,商事留置权比民事留置权具有更大的权利,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企业留置权比其他留置权具有最大的权利,应当承担最多的义务;特别留置权具有特别的权利,应当承担特别的义务。物权法、担保法还规定了不可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的财产、留置权人保管的义务、敦促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成功时与失败时的消灭等等。
尽管留置权是最高级担保物权,尽管留置权人有很多充足理由行使留置权,仍然需要作出扁平化处理。留置权人该得的权利一样不能少,留置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样地一样也不能少。
(三)小结
综上所述,任何国家的物权法都是等级物权制度的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实现公平合理化是不容易做到的。倘若在此基础上搞一些扁平化,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探讨的,在合适的时候和合适的情势下也是可行的。
诚然,扁平化是有利于公平合理,也不一定要与公平合理化牵扯在一起。公平合理是每部法律的基本要求,公平合理化却是很高程度、特别要求的扁平化,仅仅具有特殊性特性,不具有普遍性特性。我们现在对扁平化的研究只能是适可而止。
因为物权法本身是一部等级制的物权法,所有制有高下文野之分,所有权与他物权的等级是不一样的,留置权与质权、抵押权的等级也是不一样的,适当地搞一些扁平化是可以的,而提倡什么公平合理化是难以做到的。况且,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的思维方式也是万万要不得的。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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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物权法概念化,是指物权法涉及到的法律概念特别多,人们也习惯于从大量概念入手理解与执行物权法。社会上的物权法论著汗牛充栋,研习物权法者出口成章,新发现和发掘、刷新的物权法词汇层出不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