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种固有特征,必然以海量的物权概念涌现在世人面前,必然构成物权概念化发展趋势,必然以物权概念化为契机具体解决各种物权矛盾问题。
也许现在还有许多人没有意识到,中国物权法的物权概念多达数千个之多!这不是危言耸听,也不是故弄玄虚,这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发生在身边的事情。
笔者自从2005年以来潜心研讨物权法原理,到现在已经进入第十个年头了,非常震惊地发现,原来物权法理学是个无底洞,根本没有尽头,里面的物权法概念像天上的星星一般的数不胜数。里面不只是一个哥德巴赫猜想,而且是一连串的哥德巴赫猜想!而且百分之百地肯定,即使是世界上顶尖的物权法专家学者,对于物权法的概念一辈子也研究不完!而且每一个概念都有若干关联的概念,大概念连环中小概念,中小概念连环微小概念,往往认识到一个概念抖动了一连串的概念,似乎是无孔不入、无休无止的情势。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物权,附带地介绍了一些重点物权,这些物权已经是屈指可数。但是,毕竟法律规定是简略的,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物权法理学那可是钻牛角尖的,都是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是有什么讲求什么的。
动态物权、变异物权、异化物权、混合物权、杂交物权、老化物权、新生物权、成长物权、衰亡物权、内线物权、外围物权、法定物权、意定物权、强制物权、自由物权等等,每个概念都会导出多个概念出来。
物权法中的静态物权、简单物权、单一物权是容易辨认和概念较少的,上述那些动态物权、复杂物权、组合物权是不容易辨认和概念很多的。尽管中国物权法的规定没有面面俱到,同样地会从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物权中导出数以千计的物权概念,物权概念化是其必然结果,并且符合必然规律。
物权法本身是不用物权法理概念示人的,但许多具体问题终究是要物权法理概念示人的。广大的物权法专家学者已经很努力地做了一些法理学的研究工作,但一些教科书、通说、权威解读文本中遗漏了许多概念包括一些重要概念。
譬如,谈物权概念却不谈物权法概念、中国物权法概念,谈所有权、用益物权却不谈普通物权法,谈担保物权却不谈担保物权法。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是概念,为了更准确、更精确地了解这些概念,必须进行概念化的提炼、升华。
物权中存在法定的、意定的、法定中意定的物权,意定物权中存在成文法意定的、习惯法意定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全部归于普通物权法,表示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法区别对待。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全部归于担保物权法,表示与其他类型的物权法区别对待。从概念到概念化,就可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从一般理性认识升华到深刻的理性认识,这就是物权概念化的哲学理念。
中国物权法之物权概念化,尽管不是主观要求的,却是客观要求的。
中国物权法客观存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模式化等性格特征,以及物权法本身固有深奥法律极其复杂性的种种固有特征,并且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融入相当分量的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并且在成文法之外还留下了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或者逻辑物权法的尾巴。因此,中国物权法一定客观存在海量的物权法概念,一定要在物权法概念基础之上进行物权概念化的深度加工。
完全可以断定,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也没有中国物权法这样海量的物权概念,也不会这样客观要求物权概念化。
中国物权法物权概念化的一大特点,其主要是从物权法应用研究反馈到基础研究中来的,是物权法应用实践中的难题倒逼基础研究的。倘若脱离中国物权法实际,完全照抄照搬外国的物权法概念,一是没有出息,二是容易犯错误。
参照外国的各种物权法概念,形成中国的物权法部分内容,当然对中国物权法理学研究和促进中国物权法的应用当然是有益的。吸取外国物权法和物权法理学精华,祛除其糟粕,当然需要进行概念化的梳理、修改、完善过程的精心施工,从而形成新的物权法理学体系,正确地指导中国的物权法实践活动。
3、瘕疵概念不能进行概念化
只有中国物权法才能实现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的大融合,关于这一点,有些物权法专家学者没有意识到,甚至对于中国现行的物权法体例大惑不解。
有专家教授甚至在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还一直耿耿于怀:物权法是私法,而且大陆法系国家都是这样制订的,为什么中国物权法中有那么多公法的内容?为什么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及其权利也加进了中国物权法?这些内容完全是可以由公法规定的嘛。他还进一步质疑:今后制订中国民法典是否也要在财产权法编、亲属法编、继承法编等也要加入公法的内容?
实际上,民法体系中真正的私法是亲属法、继承法,财产权法尤其是物权法不可能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