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体制中的矛盾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运用自如,需要实现理想的法律目标责任制。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既要从法律条文中规定下来,又要从人们的法律实践中反映出来。物权法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物权人得老老实实地进行登记,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动产物权交付生效,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进行交付,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物权变更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履行合同约定,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某种物归谁所有,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服从分配,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法定物权优于意定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担保债权优于普通债权、债权优于所有权、所有权优于用益物权,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服从分配,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物权法说物权保护请求权优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有权占有请求权优于无权占有请求权、善意占有请求权优于恶意占有请求权,当事人得老老实实地服从规定,并且不能说半句假话……。当事人只有合法的物权才能受法律保护,才能站得正、行得稳,才能充分发挥其排他效力与对抗效力。
物权法之相关内容,物权法之对抗效力,都是为物权人准备、为物权人服务的。每个人不能老是想着免费的午餐,在每次享受权利的时候,不能忘记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就会被《物权法》撤销其优先权和排他权,不能发挥对抗效力,反被他人发挥对抗效力。
《物权法》第4条特别明确规定了“互不侵犯条约”:“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贯彻落实“互不侵犯条约”,《物权法》分别于第34条、第63条、第6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和私人财产防火墙。每种物权人都有自己的尚方宝剑,都有自己的杀手锏和护身符。
物权活动中,有物权对抗无物权、有优先权排除无优先权、此一物权限制另一物权、优胜物权淘汰劣势物权、新成立物权消灭旧有的物权、合法物权排除非法物权、合理物权取代非理物权,以及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定的物权优先于意定的物权、高级物权优先于低级物权、自由物权优先于限制物权、长期物权优先于短期物权、永久物权优先于临时物权、公益物权优先于私益物权、特种物权优先于一般物权、合同约定的物权优先于合同未约定的物权、登记生效的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生效的物权、特别优先权优先于一般优先权、特别排他权优先于一般排他权、有优先权优先于无优先权、有排他权优先于无排他权、有物权优先于无物权、有权占有优先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优先于恶意占有、善意处分优先于恶意处分、物权保护请求权优先于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行使各种各样的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等等,都有可能生成物权法之对抗效力,都是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相关内容。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主要原因在于:普通物权法板块里面,许多财产权方面的规定,大量增加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新内容,从新视角、新概念、新办法和全新内容上进行新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效力,避免了与民法通则、新合同法等旧普通法之间的正面冲突,即使是有冲突也是问题不大的地方。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共同特点,在于要求法律更加严密、精确一些,不能疏忽大意。
担保物权法板块添加于中国物权法之中决不是偶然性的,由于十几年来国内外市场的急剧变化,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渐渐地出现了一些守旧和落后的一面。
而且,担保物权法板块添加了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的新内容,并且做到了与普通物权法很好的融合。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如何与国际担保法接轨,如何根据新的形势刷新内容,也成为很迫切的修法任务。
综合以上各种现实因素,担保物权法用于对抗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比例相对高一些,这也许是制定物权法始料不及的。不过,普通物权法板块与担保物权法板块各自对抗的比例到底是多少,一时难以下结论,也只能由立法专家来下结论。
二、主要内容
物权法之对抗效力是个敏感性的话题,一般的专家学者会尽量避免这个话题。那么,笔者也只能斗胆地勉强议一议。
第一,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
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特征,相对来说主要是软对抗效力,是从侧面对于民法通则、新合同法等旧财产法进行迂回曲折的对抗,许多方面既有对抗的一面,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兼容的一面。这是相当奇特的。大多数情形下,普通物权法对于旧财产法并无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只不过是两种不同体制的财产法而已。
普通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财产所有权决定论之争
旧财产法体现了“所有权决定论”,专门树立所有权的绝对权威,对于其他权利人的许多权益则较少顾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