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2-2
物权立法意义概述
一、基本理念
物权立法意义,亦即物权法起草、讨论、修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物权法》是一部基本的民法,方向性、政策性、敏感性和实用性非常强,为改善全国各族人民的物权新生活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她历经13年、8稿定谳终于获得成功,这种极其认真负责的精神和艰难曲折过程,在中国立法史上几乎是空前未有的。她的制订与顺利颁布实施,刷新了中国立法史上的新纪录,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与长远的历史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制定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的需要,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的需要,是防止公共财产流失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是消除整个社会之物权矛盾和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需要,是大力发展中国物权科学事业的需要,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
整个经济社会和物权社会对于物权立法的现实需要与巨大需求,倒逼中国立法专家克难攻坚,丝毫也不敢懈怠,历经曲折逶迤的13年,终于将这部大作大功告成,尽情享受这等美味的物权法套餐与大餐。
(一)主题:开发利用法律资源的伟大意义
从其他方面来说,物权立法的意义主要有:
“物权法”是民商法中最具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和深奥性的一类特别的法律资源,涵盖各种物权词汇数以千计,是任何其他法律所不能替代的,开发利用这种十分独特的法律资源,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现行的《物权法》只有247个条款,却也浓缩了民法中的精华,从思想内容上到文章结构上都有许多非常出色表现。在众多民法中脱颖而出,鹤立鸡群,高调亮相,一鸣惊人。
“物权法”这种立法资源,是经典式法律资源,也是其他任何法律资源所无法比拟、无法替代的。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资源是必须的,无端浪费这种法律资源是非常可耻的,也是无法向全国各族人民及其子孙后代交待的。这一重大项目、重大贡献和重大意义,外行人一定是看不出来的,只有内行人才能看得出来的。
1、系统性
系统性,亦称系统化。系指《物权法》整备了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三大系统,另配备了基本原则法和占有关系法系统。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合为普通物权法系统,担保物权法中包括了抵押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和留置权关系法三个子系统。首先表明,物权法这种法律资源是其他法律资源所无法替代的。
三大关系法系统中,或者说两**系系统中,融入了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系统,各母子系统中又密布各种分支系统。总之,整部物权法密密麻麻地布置了网络系统,大到天大的物权,小到鸡毛蒜皮的物权,几乎是一网打尽。
在每个物权化时代和社会化物权体制中,每个人既是个人之物权人,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员,按照自己的方式享受物权生活。整个社会既有封闭式系统,又要面对开放性系统。国家、集体是这样的,私人和其他人也概莫能外。对于物权法而言,所谓构建系统性或者系统化物权网络系统,只不过是有闻必录式和平面几何式的自然描绘。物权法必须这样做,也只有物权法才能够做到高度系统性的出色成就。
各种其他民法、其他财产权法,仅仅集中于某一领域、某种学科、某些项目进行专门化的规定,不可能、也不要求将“系统性”作为立法目的意义来考量。即使是有一定程度上的系统性,也不会达到物权法这样高度系统性的境界。
物权法是基本民法和基本财产权法,但不限于财产权法,也不仅仅限于民事主体。某些有形物与无形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并不是什么财产,但对于人类社会有利用价值,或者具有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作用价值,同样需要列入物权法系统工程项目与系统管理之中加以规范与调整。
全民所有制之物权人,在非经济领域、非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公事”的主体,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表现为“民事”的主体,一是对内的物权系统,二是对外的物权系统。集体所有制之物权人也基本上是这样的。
私有制之物权人,在经济领域、一般流通领域和日常生活中表现为纯粹式“民事”的主体,当然也包括对内的物权系统和对外的物权系统。所不同的是,这种物权人法定的物权很少,意定的物权却是很多的。全民所有制法定的物权是非常突出的,意定的物权才是补充的部分;集体所有制法定的物权也是相当突出的,意定的物权份量亦比私有制的重一些。
私有制是自由的经济体制和物权体制,法定的物权一向是很少的,况且这些法定的物权并不是对于自然资源的优先取得权,即不是“先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而是“后发制人”的优先取得权。如留置权,立法专家认为这是“法定的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