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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5 / 7)

间应当面对的除斥期间。对于公事、政事主体则另有规定,一般不适合这种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意思表示,是占有人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被消灭。中国立法专家们参照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例,看出其中大多数定为1年,故本法第245条也将除斥期间定为1年。

法理上的大意是,既然权利人于1年之内未向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应该是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既然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那么权利人就不必斤斤计较是谁占有。

他物权占有人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自物权人、自主权人有的是办法,也不是省油的灯。你要继续占有他人之物,可以,你得多掏出一些银子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你不同意,那么法庭上见,最后败诉的是他物权占有人。

原来,自物权人、自主权人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有签约主导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驾护航。

二、注意事项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于非自愿或非规范占有的不在此列。

因为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

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请求权。此种情势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与法锁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与法锁关系等去解决。

如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合谋侵夺占有单位、个人的财产,虽然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但是其不规范或者是违法的,这种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侵占以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对号入座。

这也是本条款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要件之一,即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能依据本条款规定而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申言之,特定的丧失占有,占有人要回复的不是原物的占有权,而要回复原物的所有权。失主对于当事人不能一概认定为侵占。

譬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然而,此种侵占非属本条款所对应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为据提起诉讼,而应当以所有权人的地位提请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三,依继受占有的效力推定占有物保护返还请求权。

占有的取得,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类型。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独立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非独立取得的占有。一般而论,人们所关注的是原始取得的占有,对于继受取得的占有不太关注。继受取得的占有是变态的占有形式,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参照继受占有的权力而进行适当的调整,而不是一刀切。

继受占有,包含合并式继受占有和分离式继受占有。

1、合并式继受占有及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合并式继受占有,亦即占有的合并形式,指占有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或者多人共一物而占有,或者得就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合并而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1)合并式继受占有为多个占有人共于一物的,或者占有物不能分割的,单个占有人不能自行主张全物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2)或者多物共于多人不能区分到个人的,权利不能分割的,也应当由多人一同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3)只有当多物共于多人且能够区分到个人的,权利能够分割的,才能够由一人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否则,就不能发挥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效力与法锁效力。

对于第(3)种情形,实际上是基于合并式继受占有,然后作出一个权利分割或者占有的分离,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时,参照分离式继受占有的对象来处置的。

2、分离式继受占有及其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分离式继受占有,亦即占有的分离形式,指占有的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将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分离,仅就自己的占有而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1)自己的占有与前占有人的占有分离,不存在物的共有权,现占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现占有人所占有之物是可分割之物,且前占有人已经将占有的权利转让或者传承、授予、赠与于现占有人,现占有人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3)现占有人所占有之物是不可分割之物,但原占有人放弃占有或者让与权利给现占有人,现占有人有扩权或者被授权的条件下,可以独立地行使返还原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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