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4-2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一)定义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亦称返还原物请求权、回复占有请求权。指占有物被侵夺的情形发生后,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种恢复原物占有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也是最常用的一种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侵害发生后,权利人应当首先提出此项请求权,等到此项请求权不能落实或者不能满足之虞,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加以弥补。
此项规定,于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之类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的一般规定;关于关系公事、政事之间发生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之类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的特别般规定。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在占有保护体制中是常见的请求权之一。法律规定此项占有保护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是,这绝不妨碍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所有权或者自主权而提出自物权或者他物权等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二)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
对于有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两个基本点。前一个是常规性请求权,后一个是补充性请求权,两个请求权合并行使,符合有权占有人“应保护尽保护”的帕雷特优化组合规则。
一是,自由地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
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自主权的本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自由地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称为物上保护请求权。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权占有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于优先权、排他权和法律效力等方面别具一格。因为是合法的占有权人,与侵夺人面对面地单打独斗时,处处受到法律的高规格保护。牵扯到无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时,也准许无权占有人向侵夺人、妨害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并为合法的占有权人所利用。
作为占有保护的主权人、主导者和导演者,也可以指挥、运动无权占有人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他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最后收获胜利果实的是有权占有人。
就是说,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直接行使,也可以间接行使,反正是条条道路通罗马,反正是方式方法不同而最终目的相同。
二是,自由地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
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自主权的本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提起侵权之诉,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无论占有物是否毁损、灭失,都会构成物权上的损害、妨害或者破坏,影响权利人对于物的合理利用,请求权人可以据此请求非法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物权,赔偿损失。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权占有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有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5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与物权法第34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是完全一致的。该条款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经济领域与非经济领域之物上保护请求权,可能会有些许差别。法理上基于占有保护最大化规则,却是赞成相对统一的占有保护价值观。两种请求权合并行使的法律效力更优,也符合“1+1=2”的朴素辩证法。
相对于制度物权体制和政策物权体制,普通物权体制和担保物权体制中的处罚规则是较轻的。法理上与人情上,不能老是让老实人吃亏,不能老是让刁蛮人占便宜。
(三)无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
对于无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一个方面,但应当不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内。因为无权占有性质的客观存在,不能如有权占有人那样同享物权保护请求权,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规范与调整,使得权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并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为基本要求。
所谓物上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侵夺的事实发生以后,请求权人向侵夺人所行使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侵夺而构成的侵占事实,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支配、控制、管领与统治。
出现这种情势后,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保护请求权。
显而易见,物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完全符合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法律要件。
对于无权占有人,于特定的法治环境条件下、特定的占有保护情势下,并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