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
有权占有正保护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相对。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
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立法目的,在于平衡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担保债权占有与一般债权占有、登记占有与未登记占有、不动产占有与动产占有以及知识产权占有等各方面的占有关系与法律责任。
有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未经有权占有人同意,不得变更其占有权利或者打乱正常的物权秩序。有权占有正保护是较高等级的占有保护,其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应当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
正保护,就是在正物权正占有(有权占有)法制基础上进行的定向与维稳保护,属于目标保护或者标准式保护,其目的是要将无权占有状态转正为有权占有状态,或者将准占有状态转正为标准占有状态,稳定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完成任务,即让其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不再进行法定的物权化调整,只能依正占有人的意思自治权来决定是否变更、转移与消灭占有的权利。
正保护,是主流性、合法性的正规保护、正统保护。于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等方面,全部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服务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这样就可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正保护的主体对象,是有权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权占有的权利人,包含物权式权利人、债权式权利人、股权式权利人、知识产权式权利人以及其他的各种有权占有的权利人。正保护的侵权责任人,是无权占有的恶意占有人或者善意占有人。无权占有事由发生后,无权占有人即成为责任债务人,需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正保护的客体对象,是有权占有人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之物,以及物上的物权、债权、产权、利益等权利。
侵夺人、妨害人以及毁损人、灭失人侵害正保护物权人之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侵夺人、妨害人以及毁损人、灭失人侵害正保护物权人之物权、债权、收益、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依照合同约定另外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上正保护,包括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包括应急救济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
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物上请求权、债上请求权、利上请求权,即包括物上请求权、普通物权上请求权、普通债权上请求权、担保物权上请求权、担保债权上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利益上的保护请求权。
有权占有正保护,对应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会存在多个模块。
普通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十分庞杂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除了自身的占有保护体系体系庞杂以外,在有时候会与无权占有准保护发生摩擦或者发生交会,往往需要处理完无权占有准保护以后,再安全地行使有权占有正保护。
担保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双重性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物权的占有保护与债权的占有保护,是同时保护同时保证的。物权的保护出了问题,债权的保护也会出问题;债权的保护出了问题,物权的保护也会出问题。
制度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强制性程度特高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对于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中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实行全覆盖,且都是公力救济、司法救济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对于所有的无权占有人均采取高压态势,毫不留情地进行严厉惩治。
政策物权模块,这是一种对于制度物权模块进行衔接和补充的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采取直接性行政干预手法,多以行政命令式的形式具体地表明占有保护的立场,强制性程度也很高,执行过程很有雷厉风行的特色。
有权占有正保护模块,可以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路线图与指南针,也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族谱、有权占有人的脸谱。物上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有一般性的也有特殊性的,有整体性的也有个别性的,有强制性的也有自由性的,有长期性的也有短暂性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