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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0-2(2 / 7)

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有权占有关系法,以及侵权关系法等法律规范,均有特定的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责任对象,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法律效力有一定的对应关系,执行不同的法律效能。

实行全国一盘棋,调动全体占有人护法的积极性,开展深入广泛的有权占有正保护运动,就能取得更多更好的成就。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天敌,就是恶意占有、恶意处分,需要在努力保护自己的同时努力消灭敌人、敌对势力。这是一场兵不血刃的持久性的人民战争,必须提高警惕,战略上需要藐视它们,战术上需要重视它们。打歼灭战时,需要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力求每战必胜,彻底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2.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决定了占有保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法锁地位,同时也决定了其占有保护是否能够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或者决定了有权占有正保护是处于哪一个保护的层次,以及占有关系的圆满程度等指标。

所谓优先权,实指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发展权,让下级占有保护人为上级占有保护人服务,让上级占有人受益,从而保障最终的占有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有权占有人享受占有服务的优先受偿权,可依担保债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来执行,但前提条件仍然是“下级服从上级”。

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关系如下:

第一,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和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均优先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承租权、租赁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因为自物权之排他权与优先权等级高于他物权的等级,所以,当两种正保护发生摩擦之虞,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其中,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内部,也有优先权等级,从高级到次级、低级、底级依次为:专属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有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专控所有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般所有权之有权占有正保护。诚然,各级所有权中也有信托所有权或者制度信托所有权,属于同一级所有权中的副所有权,暂时不论。

一般所有物是可流动之物,不限定由特定的占有人固定占有,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或者合同约定,一般的权利人可以占有,侵占一般所有物是最普遍的侵占行为,一般由普通物权法来加以规范与调整。

第二,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是个普适性法则,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均会有同样的法则。

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含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为了充分发挥有权占有正保护的优先权效力,节省诉讼资源,减少维权成本,有权占有正保护人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人可以合并诉请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优先满足有权占有正保护。

本条款规定的“一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断、中止的问题。占有保护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已过,善意占有人不能再主张请求权,但这绝不妨害自物权人或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二是无权占有准保护独立运作,未直接与有权占有正保护发生冲突之虞,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手段,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创造维权的法治环境,理顺现有的占有关系,从而达到善良占有关系的新境界。

第三,担保占有正保护一般优于普通占有正保护。

同为占有正保护,担保占有优于普通占有。质权、留置权以及保全抵押权的担保占有,可以对抗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占有。至于“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只不过是暂时的调整方式。

不过,担保物权人怠于行使物权,容易由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回复到“自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他物权有权占有正保护”。

第四,制度占有正保护一般优于其他占有正保护。

同为占有正保护,制度占有受所有制制度或者公共占有制度规范与调整,故优于担保占有、普通占有。其中,公共利益保护制度和征收、征用制度,可以剥夺一般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甚至于解除担保物权。

本法本条款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于所有权人之有权占有正保护并不适用,更不适合制度占有正保护的规定。国家、集体的特种物权保护,已经登记的物权保护等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3、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关系与区别

(1)两种占有保护的相互关系

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一起组成整体性的占有保护体系,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占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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