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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5-2(2 / 7)

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往往是单向性的,只是责任人向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责任人与权利人的角色并不能互换。

他物式责任人、义务人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孳息、不当得利的责任,以及损害赔偿的责任等,都是一套又一套的规矩。

担保物权法中,是信托责任双面性的法律规制,债权的损害赔偿与物权的损害赔偿可以共为一体,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流或者对流,可以互为损害赔偿责任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法律规定和其他办法,于担保范围内、一定期间内将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代理人列为债权式损害赔偿责任人,以收取债权利息、违约金等方式对责任人进行惩罚。

债权人上的损害赔偿是一方面,债权人是权利人,债务人是义务人和损害赔偿责任人;物权上的损害赔偿和权利上的损害赔偿是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代理人)是权利人,债权人是义务人和损害赔偿责任人。

债权式责任人、义务人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孳息是不一定的,返还多余之物、之权、之钱以及不当得利才是应该的。

反过来,在债权人占有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代理人之物或者之权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否则就成了损害赔偿责任人。

当损害赔偿责任人分别对待时,损害赔偿责任分流时,造成损害的一方就是损害赔偿责任人,否则就不是损害赔偿责任人。其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债权性损害赔偿是常规性赔偿,物权性赔偿是少见的赔偿。

当损害赔偿责任人共同面对时,损害赔偿责任对流时,造成损害的既有物权的又有债权的,权利人与责任人两者之间角色互换,互有损害赔偿责任。

3、时间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对于时间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特别的、严格的要求,也无法作出债权上、物权上、权利上严格的分类控制。

因为发生损害与损害赔偿事件是随机性的,不确定性、无规律性和难以控制性是客观存在的。侵权事件品种繁多也相对复杂,对于责任人、相关事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只能是抽象的规定,难以形成具体的规定,法律对于时间、空间上的掌握不是那么容易的。

担保物权法中,时间性、空间性概念特别强。而且,这是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要求,而不是单方面的要求。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否则,债权人以违反清偿债务的时间为由,可以对债务人进行债权损害的赔偿。

债务人要求债权人尽快行使担保物权,否则,债务人以违反清偿债权的时间为由,可以对债权人进行物权损害的赔偿。

4、特别奇葩的损害赔偿责任

还有更奇特的。

普通物权法中、制度物权法中以及政策物权法中,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之类的权利人,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之类的权利人,应收账款等权利人,都是自由自在的权利人,法律不遗余力地保护这样一些权利人应有尽有的权利。

担保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关系法中,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之类的权利人,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之类的权利人,应收账款等权利人,都已经不是王子,而是孙子,权利质权人却是王子和老爷子,法律不遗余力地限制这样一些权利人应有尽有的权利,保护权利质权人应有尽有的权利。

其中,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都是特别权利人经过登记公示的核心权利,而且是以行政法、行政经济法等特别法来鼎力保护他们的特权,权利质权人居然能够在此太岁头上动土,追究其债权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更是王牌式的特权或者权上权。

股权是一种特别债权,担保债权也是一种特别债权。以一种优先权式特别债权对付非优先权式特别债权,从而形成同类不同权的债权式损害赔偿请求权。股权人不按时完成清偿债权的任务,即使股权没有毁损、灭失,也要对担保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股权质权人以非法手段侵占股权人之股权的,或者毁损、灭失、破坏股权的,需要对股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最为奇葩,既有无形物、无形资产,也有有形物、有形资产。专门法、特别法还专门为此设立了保护期,有的保护期长达50年以上。

担保物权法中,规定了权利人可以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条件。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也有作为质押条件的。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两个单位合并,并以债权人单位名称署名,原单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签就变更为现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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