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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1-2(4 / 7)

式的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侵权之债,也不会发生三角债关系。

此类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可以是以有偿性义务为主,也不排除无偿性义务的存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其中,道德物权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区别。

日常生活中,发生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大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相当普遍,道德法式义务比较少见;发生非三角债关系的概率小一些,趋利性、功利性义务并不明显,道德法式义务比较普遍。

二则,无因管理之非三角关系。

无因管理人,是一种特殊的善意管理人。占有关系性质与权利义务性质有很大的不同。

就多数情形而言,确实有些无因管理人是有权占有的对象,而不是无权占有的对象,而且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是普遍现象。

保管人、受寄存人,以及可适性的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等,都是中介式的占有关系人,一般是以合同关系成立的占有关系。

保管人、受寄存人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运输人、托运人、加工承揽人于委托人不接货、迟接货的情势下,超过合同约定的保管时间,就可以向委托人收取必要的保管费用。

此类无因管理人即善意管理人,基本上算是有权占有人,只与有权占有的委托人发生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不存在三角债关系和三角占关系。

善意管理人义务的性质,是标准式无因管理之债权的性质,也是基于合同关系和有权占有条件下的完全有偿义务的性质。

一方面,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侵权责任法、逻辑物权法和统一的善意管理制度规范与调整。另一方面,也受合同法规范与调整。其中,合同法规范与调整至关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分为份内的与份外的两种。保管人不能拿双份的保管费用。所谓必要费用,就是份外保管所付出的费用。善意管理人取得和行使必要费用求偿权,必须界限分明。

三、再论义务性质

1.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义务是法定的

善意管理人是作为无因管理人看待的,有权占有人无因管理的规定准用无权占有人善意管理的规定。法定的义务严重于当事人意定的义务,是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法定义务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基本点。

一是,善意占有人负有妥善保管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定义务。否则,善意占有人就不够格成为善意管理人,不能享受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还要向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就不够格成为善意管理人。

妥善保管,理论是指无权占有人以专业办法的注意保管其占有财产。无权占有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而在实践中应当根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二是,善良管理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善良管理人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同样是法定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按照德国、瑞士、日本的法例,善良管理人返还的义务,包括向权利人返还原物及其收益。中国物权法本条款中所谓孳息,不仅仅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而且包括使用其物的收益。如利用占有财产生产经营中所得的利益,出租占有财产中所得租金等收益。

至于善良管理人使用过其占有物,权利人不得向义务人收取租金,但可以向恶意占有人收取租金。

及时,是指权利人已经向善良管理人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后,善良管理人于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是在败诉后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诉讼保全的义务。善良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如担保物权法中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三是,善意管理人对于有权占有人求偿权的范围,一般限于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因保存、管理占有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

应当注意的是,同样是善良管理人及时地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法定义务,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强制程度是不同的。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中是有一定弹性的,因为其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关系有的是朋友关系、亲戚关系,权利人出于友好的表示,仅要求义务人返还原物、不必返还孳息,甚至于不要求全部不返还算了。对此,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既不提倡,也未反对。

制度物权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必须是强制执行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免除义务人及时地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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