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高?赖昌星为了走私能够顺利过关,用数亿元金钱和大笔金钱豢养的美女贿赂贪官污吏,这些巨额的款项绝大多数已经永远无法追回了。赖昌星及其同伙在澳门、在加拿大肆意赌博输掉的数十亿元,以及十几年来为支付加拿大警方的保护费巨额费用等,这些巨额的款项绝大多数已经永远无法追回了。
赖昌星是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竟然悠然自得地没有被判处死刑,而一些从犯、受贿犯却有不少的高官替死鬼。
李纪周:公安部副部长,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
蓝甫: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赵克明:厦门市原副市长,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杨前线:厦门海关原关长,犯受贿罪、放纵走私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庄如顺: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叶季谌: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原行长,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其中,庄如顺的罪名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庄如顺之“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与案件的主角赖昌星之“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相距有多大?死刑与无期徒刑的差距有多大?
理论上,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均属于零物权或除零物权,因为两者均为无权占有对象。恶意占有从占有事实上到占有权利上全部是零物权。善意占有于占有权利上是零物权,于占有事实上假定为临时保管权,总体上是零物权。
善意占有离恶意占有只有一步之遥,对其有的是暂时没有识破恶意占有而权当善意占有,有的由善意占有变质为恶意占有。至于普通物权法中的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制度,只不过是临时性限制性过渡制度。善意占有制度的限制,针对的是恶意占有人的侵害。
如善意占有人拾得遗失物或者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文物、野生动植物等,可以法定的权限和期限内占有该物,并防止恶意占有人的虚报冒领,这就是善意占有或者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意义。
但是,法定的权限已经失效或者法定的期限已经超过,拾得人或者发现人未将所占有之物归还物主或者上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就由善意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的零物权,不但不能向失主求偿保管占有物的费用,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就叫做“除零物权”。
3、恶意占有零物权
恶意占有零物权,系指恶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无权占有该物而故意占有的零物权,以及使用的零物权、收益的零物权和处分的零物权,是全对象、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零物权。
恶意占有人为零物权人,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恶意占有人要无条件地负全部的法律责任。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恶意占有是专门禁止和监控的零物权,从民事赔偿责任到行政制裁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认为有什么法律责任就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种恶意占有人要无条件地负全部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占有零物权,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者享有实体权利的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修复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各种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仅规定恶意占有零物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是简要的规定而已。
理论上,或者说原则上,恶意占有零物权人即使是未使用其占有物,也没有因此而获得收益、没有处分其占有物,同样地要承担恶意占有人法律责任。因为恶意占有人的非法行为而导致权利人物的效用受损,甚至于影响到权利人的收益,这同样是隐形的损害,同样需要对权利人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恶意占有零物权人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无限责任,并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规则,也不适合“疑错从无”、“疑罪从无”之类的免予法律处罚的规则。
除了成文法的规定,还有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规范与控制;除了普通物权法的规范与控制,还有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等法律的规范与控制。
况且,恶意占有零物权人造成的隐形损害同样是损害。凡是因恶意占有零物权人造成的明显损害和隐形损害,均应当一律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