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推定法相结合也是完全必要的,这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新思维、新逻辑。
既然中国物权法包含了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各种担保物权,包含了各种要式物与各种略式物、各种有形物与各种无形物、各种法定占有物与各种意定占有物和各种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包含了各种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传统、微观物权法理论已经捉襟见肘,许多深层次、复杂性的占有关系问题不能解决,肯定需要借助于当代、宏观物权法理论来解决一揽子的实际问题。
有鉴于此,我们对于恶意占有推定法需要不断改进与拓宽渠道,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围追堵截各种不法形态的恶意占有。每个国家的法律再多、再厉害,总是有规定不周到的方面,而完整的恶意占有理论体系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之处。
2、恶意占有的性质
恶意占有的性质,就是基于恶意占有推定法而推导出的恶意以及恶性、恶劣、恶贯占有之类的无权占有性质,也是与侵占、侵权、侵害、损害之类的贬义词。
恶意占有的性质,指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之类权利的恶性占有行为。包括恶性占有和恶性使用、恶性收益、恶性处分在内,这种不端与非法行为容易对于他人的财产权构成侵害,故属于法律严格禁止之零物权或除零物权。
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一致公认恶意占有是人类的公敌,而且这种公害具有社会性、顽固性、复杂性、严重性、破坏性等非法的特征。这样的社会病难以根治,而且像瘟疫一样的到处传染,或者甚至于助纣为虐。惩治恶意占有,不仅对于有权占有人于维权方面需要付出很多精力或者人力物力,有的甚至会为此付出很大的社会成本。
据某些经济学家匡算,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因恶意占有泛滥成灾,平均每年导致国有资产流失1万多亿元,这还没有包括集体财产流失、私人财产的损失在内。由于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黑保护伞等原因的掣肘,绝大部分流失的和损失的资产已经无法追回。在可以向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追回的财产方面,每年涉及人数高达数十万人之多,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和其他单位部门协助人员,为了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和追回应当追回的财产,全国每年需要动用公款数十亿元。有的贪官污吏恶意占有时间太长,案情非常复杂,甚至于派出数百人的干部经历几年调查处理一个贪官污吏。
中国已有数万贪官污吏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将脏款脏物和家属、亲戚转移到国外,已经有100多万贪官污吏的亲属已经逃往外国或者境外,他们通过地下钱庄等办法向国外转移非法财产高达数万亿之多。其中能够从国外引渡回国的恶意占有犯罪分子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中央政府及其外交机构为此付出了很多的人力物力,还要为支援国政府支付一大笔酬金等等。
著名的远华走私案,将罪恶的恶意占有、恶性占有、恶劣占有、恶贯占有暴露无遗,跨国执法的艰难曲折程度世上罕见。一方面体现出恶意占有犯罪团伙的违法成本极其低廉,另一方面体现出执法成本极其巨大。
案件的主角是厦门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赖于1994年成立远华集团,从1996年到案发,远华集团从事走私犯罪活动达五年之久,走私货物总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额人民币300亿元,合计造成国家损失830亿元。
2000年初,****中央派出的“四二〇专案调查组”,纪检、监察、海关、公安、检察、法院、金融、税务等部门协同办案,厦门特大走私案及相关的职务犯罪的案情被基本查清。在这期间,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但是,案件的主角赖昌星,得到内线密报后,于1999年案发后从香港逃往加拿大,一直滞留在温哥华。2011年7月初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2012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2012年4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赖昌星案。2012年5月18日,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
本来,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判处赖昌星100个死刑、枪毙100次也不过分。但是,加拿大政府认为判处赖昌星死刑不人道,如果中国法院判处他的死刑,该国政府不同意遣返赖昌星。于是乎,作为承诺和交换条件,应加拿大政府的要求,没有判处赖昌星死刑,只不过是无期徒刑。
显而易见,对于赖昌星这样顶级恶意占有人,罪大恶极的走私犯,犯罪成本要几低有几低,执法成本要几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