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7-2
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
一、基本理念
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系指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进行无权占有性质和责任范围的准确推定的规则。其应当包括通用性推定原则、专门性推定原则和特殊性推定原则三种类型,是恶意占有推定规则的指导性原则。
恶意占有,全称恶意的无权占有,亦称无权源的或反权源的恶性占有、侵占式恶劣占有,是占有关系中的一个反面典型。当事人知悉自己无占有的权利、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却以非法手段以隐蔽或者公开的形式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知识产权的恶性占有行为。
根据本法公平、严正的法治精神,任何单位与个人之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善意占有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推定的一般规则,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使用占有的权利或者知识产权,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权利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完全负有妥善保管、无条件返还占有标的物或者权利的法律责任。
以上普通物权法之恶意占有性质推定规则,应准用于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各种类型之恶意占有性质的推定。
对照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凡是不符合善意取得之三个必要条件之一的,即可定义为恶意取得或者恶意占有。
对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人及时行使担保物权的规定,凡是怠于行使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担保物权的,凡是越权占有、侵权占有的,亦可推定为恶意占有。
对照行政法、行政经济法、财产刑法的规定,凡是财产来源非法的,凡是侵犯法定物权的、侵占公共利益的,凡是破坏经济秩序的、贪污受贿的、偷盗行窃的、不当得利的等等,一律推定为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人类社会的公害甚至痼疾,比根治瘟疫、癌症更加困难。推定恶意占有的目的,在于预防与消灭恶意占有,最大限度地减少与避免这样的公害。
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即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推定方式,是采取“一致对外”的战略战术,以保障有权占有人的权利免遭外部恶意占有人的侵害。其中,普通物权法是适当从宽推定的,担保物权法是适度中性推定的。稍有不逊,会将恶意占有错定为善意占有。
宏观物权法、特种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即行政法、行政经济法、财产刑法的推定方式,是采取“攘内并对外”的战略战术,以保证对于恶意占有行为应管尽管、应抓尽抓。
从传统物权法到当代物权法,从微观物权法到宏观物权法,从低端物权法到高端物权法,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恶意占有早已成为众矢之的。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的责任、侵占和侵权的责任、返还原物与违法责任,完全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当代物权法而言,需要着力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利用各种法律工具,全面协同配合禁止恶意占有及其恶意占有的关系,不失时机地追究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的各种法律责任。
本巨著已经以数十万字的篇幅,系统地论证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等。尽管如此,还有很多没有论述到的方面。
本文要补充说明的是,主要有以下几个重点。
第一,需要动态地密切关注善意占有,认清某些善意占有潜藏着恶意占有的危机。
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只是个时间和机遇问题。即使是由善意取得制度享有的善意所有权,毕竟也是有瘕疵的、非正规的、非正常的所有权,该善意所有权人仍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对于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地否定,也不能一概而论地肯定,需要根据事实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适当的重新推定或者调整。
第二,绝对不能忽视恶意处分人的反面作用和主要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242条之中心思想是“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恶意处分人也是始作俑者式的和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
恶意占有之占有是果,恶意处分之处分是因,这样的因果关系一定得推定清楚,而且必须区分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任何时候,发生直接或者间接的侵权责任与损害责任,恶意处分人的法律责任是铁定的,永远是不能脱干系的。
第三,必须完整地理解认识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能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倘若恶意占有人和恶意处分人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