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4-2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
一、基本理念
三大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是指普通物权法系、担保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对占有关系推定的侧重点。申言之,这是占有关系三大模块及其要领的法律区分,是每个物权人应当了解的基本法理知识。
这是关于法律关系与占有关系适用范围的命题,是从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解析占有关系最本质属相的。
普通物权法系的好比属马的,多数占有人相对地说可以自由驰骋,占有关系所遍及的范围相当广泛;
担保物权法系的好比属蛇的,有关占有人相对地说比较拘谨,占有关系受法锁的束缚与盘绕;
制度(政策,下同)物权法系的好比属虎的,法律强制措施相对地说比较威猛膘悍,占有关系被严格控制在一个范围内。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的规定,是从普通物权法系来作出简要规定的,其他物权法系的已经省略。普通式占有关系,是式样最多、应用范围最广泛和最自由的占有关系,相关方面的理论已经日臻完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某些基础理论与实践经验,为担保物权法系所借鉴,为制度物权法系所参考。故中国物权法关于占有关系的规定,是“一点带面”式的概括性规定。
物权法占有编共5条,概要地规定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类型,以及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方式。传统物权法理论体系是不区分什么普通、担保、制度物权法系的,这样给人的感觉,好像是将相对真理当作了绝对真理,好像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完全可以到处套用似的。其实不然。每种物权法系肯定存在不同性质与内容的侧重点,对于相关的占有关系起决定性作用。
1、普通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普通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所有财产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基础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所有权式的自物权占有关系是主导地位的占有关系,至于用益物权等他物权占有关系是陪衬式占有关系。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重点在于所有权式占有关系的性质与形式、内容的推定。
不光是所有权人都有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人也有财产所有权。就物权级别而言,所有权当然优于用益物权。然而,就财产所有权而言,所有权人的财产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人的财产所有权,都是平级的、平行的和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这就需要进行平等保护了。
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构成的占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和持续时间很长的占有关系之一。这样的占有关系,既不是纯内部的、也不是纯外部的占有关系,而是内外合一式的占有关系。双方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不是共享式的利益关系,而是分享式的利益关系。占有关系运行机制中,所有权人的权利大于义务,用益物权人的义务大于权利。所谓所有财产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可见一斑。
所有权人共同占有制、占有关系当然是一个重点之一。然而,法律专家们发现,这是一种内部的占有关系,相当自由而复杂,几乎没有多少规律性的东西可循,推定当事人的恶意占有是容易的,推定当事人的善意占有是很困难的,法律也难以作出统一性的规范。普通共有制中包括合伙、业主、家庭、夫妻之类的一般共有制,只有合伙共有人才经常对外开展交易活动,且各种合伙企业中的规章制度也不尽一致,能够形成制度化运作的并不多见。
2、担保物权法系的侧重点
担保物权法系的侧重点,在于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物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的侧重点。这是中端占有关系推定方式的侧重点。
质权式、留置权式的他物权占有关系是主导地位的占有关系,至于抵押权等他物权占有关系是精神控制式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系中关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等占有关系的推定公式,在这一占有体系中仍然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重点在于担保债权式占有关系的性质与形式、内容的推定。
明显的特征是,债权人恶意占有的概率很大,善意占有的概率很低。主要是源于债权人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权占有、不能越权占有之财产或者权利却执意占有,源于担保合同未约定占有而强行占有,导致债权人恶意占有行为的发生。
抵押权、质权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成立的,担保物权人违反合同约定,超过占有的标的物、占有时间和其他占有条件时,全部推定为恶意占有。
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占有人保管不善,导致占有物或者权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