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3-2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即无权源占有关系、反权源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其他占有关系的性质,常常指善意的无权占有与恶意的无权占有之间的关系,是一对非常近似而相当复杂的物权命题。
依据物权法第242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恶意的无权占有的当事人。对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则不作具体规定—可能承担、也可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大一些而已。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关系同归于无权占有之列,有可能形成亦此亦彼的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性关系,或者非同一性关系。不问缘由地完全免除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是难以办到的。
当无权占有事实发生后,其中的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会与有权占有发生碰撞关系,从而形成三角式非理性、非正常的占有关系。这个时候,解析物权法像解析三角形一样,有不同的三角式就有不同的公式和推导、解析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粗暴地解答,作出的答案往往是错误的。
物权法第242条关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大家来说是容易理解和没有疑义的。
然而,最大问题在于善意占有人是否都要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或者是将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占有免除法律责任行不行,将不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占有人强迫负法律责任行不行?这些问题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粗心大意、随心所欲。
有些人包括一些法学家认为,既然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是“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情,应当不包括善意占有人在内。这样的逻辑思维也不无道理。
然而,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免除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那里面肯定是有文章要做的了。
一则,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从恶意占有、处分人手中取得该占有物的,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是:恶意占有、处分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可以不向有权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不合理的价格或者是免费形式,从恶意占有、处分人手中取得该占有物的,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是:恶意占有、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都得向有权占有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是主要责任;
但是,在占有物完好无损并安全返还难有权占有人的情势下,恶意占有、处分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可以不向有权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则,倘若善意占有人开始时的行为是善意占有,过了些时日,该占有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继续进行非法的占有,不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但善意占有期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区别对待。即使是这个时间段内需要与恶意占有、处分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毕竟不是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实际上只有一步之遥。因为都是无权占有的性质,而且无权占有人与无权处分人是纠合在一起的,相互之间都有利益共沾的意思。很多善意占有的迟早会被恶意占有所拆穿,尤其是在有权占有人向善意占有人主张返还原物、并道出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该物实情后,善意占有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否则就容易坠落为恶意占有。
四则,妥善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同样需要正确处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
此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的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原有的。是指原恶意占有、处分人与原善意占有人之间的关系,这一层关系人的法律责任首先要厘清。二是现有的。善意占有人蜕变为恶意占有人后,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就开始发生转变了,由可以免除、减轻的变成不能免除、减轻了。
对于有权占有人而言,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是有条件的,但追究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适可而止。
倘若原恶意占有、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完全落实了,有权占有人就不应当向原善意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也无权向善意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否则,不利于妥善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
倘若原恶意占有、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落实或者没有完全落实,原善意占有人于无偿取得占有的情势下,负有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义务,也无权回避损害赔偿。此处,不存在保护善意占有人合法的交易行为和保证交易安全的问题。
倘若所交易和所取得之物为违禁品,或者是法定不得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