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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5-2(1 / 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5-2

无权占有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无权占有,亦称无权源占有。是一种另类占有形态,与有权占有相对,包括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法律关系以及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与对世关系,对于标的物不具备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零物权权占有。

所谓无权占有,新理论架构中,需依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之系统论全面推定,系指所有制式、所有权式、用益物权式、担保物权式和其他物权式以及债权式之无权占有,以及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之无权占有,零占有权人、零使用权人、零收益权人、零处分权人之善意式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公共财产与无权占有民间财产,以及无权占有民间财产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制裁措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较轻的,承担行政责任是较重的,承担刑事责任是最重的。

通常,法学界只是从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角度来谈论无权占有的。这是就民法谈民法,就普通物权法谈普通物权法,对于担保物权法以及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则几乎不谈论。

然而,现行的中国物权法应当是当代物权法之类型,应当全面开拓物权法理学研究的新领域,宏观物权法已经是不可或缺的且是非常重要的理论工具。对于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理论体系建设是如此,对于其他之物权理论基础建设也是如此。

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物权人应有尽有,一般流通领域之财产、限制流通领域之财产、禁止流通流通领域之财产应有尽有,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之理论再博大精深,也不能适应当今社会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等等各个方面深层次的法律要求与理论问题。因此,本文既有传统理念的内容,也有当代理念的内容,以便于加深对于现行物权法的理解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人人争取做一个完美的有权占有人。

此项特别规定,对于各种无权占有人,由统一的善意占有制度、占有关系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包括不具备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优先权占有与自主权占有、所有制占有与非所有制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辅助占有,以及不具备其他各种类型的无权占有。

从占有关系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公示、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到变更、转移、消灭或者整合、分裂的整个过程,均不符合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关于有权占有的原则精神,对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权人之物存在不合法占有或者不合理占有、不合适占有。

此项一般规定,对于民间之物产生的无权占有,由占有关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习惯法规范与调整,正确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范围,恰当地保护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物权法理论与实践中,将无权占有划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大类型,建立健全善意占有与取得制度,是有其一定的必要性与必然性的。倘若将所有的善意占有当成恶意占有,定然会连累无辜者,打击面太宽,而且对于保护合法的交易和保证交易安全也起反作用。

诚然,对于善意占有也不必过分宠爱宠信,毕竟这是一种有很大缺点的占有形式。在承认中加以严格控制,在严格控制中有条件地承认,这才是一分为二式的正确态度。

2、两大类型

基于传统的物权法理学推断,对于民事主体而言,依无权占有人是否误信为有权占有的权源为标准,占有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此种占有之分类,系无权占有之再分类。不过,对于有权占有,系为合法占有、合理占有、合适占有,无区分善意与恶意之必要。

第一,善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法律责任较轻的一种无权占有。民法意义上的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他人占有时,第三人对该物误信为具有占有的权利,误信该处分人具有处分的权利,且无怀疑而为之占有。

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有权占有人应当适当减免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不能与恶意占有行为那样相提并论,亦不能依照制裁恶意占有人那样制裁善意占有人。

此类无权占有人,并不是没有任何权利,只是没有物权的权利,亦即对该占有物不具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法定权利,或者不具备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之权利;但是,应当具备交易过程中合法交易安全的权利、合同债权以及诉权、辩护权之法定权利。

当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返还原物时,有权占有人和无处分权人向善意占有人说明来意后,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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