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4-2
有权占有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有权占有,亦称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是各种占有关系中最重要并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占有形态,与无权占有相对。指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分配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与对世关系、共有关系,对于标的物具有某种等级的管领力、控制力、支配力、排他力、包容力和延续力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的有权占有。
包括自物权占有与他物权占有、优先权占有与自主权占有、所有制占有与非所有制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及趁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等其他各种类型的占有,从占有关系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公示、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到变更、转移、消灭或者整合、分裂的整个过程,均符合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的原则精神,对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或者其他物权人之物的合法占有与合理占有、合适占有。
此项规定,由统一的善意占有制度和相关的占有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应当运用系统论并从法理逻辑与法律实践出发,分清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制度物权法系不同性质的有权占有。
2、规范上的推定
所谓有权占有,以及无权占有,概括地说,是从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这两个层面来界定的。简单地说,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不符合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
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是既相互联系又各有千秋的。
法律规范,是社会化、正规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标准式规范。所谓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主要是从法律规范层面来推定的。法律规定的有权占有适用于每个单位与个人,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统一实行,凡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行为规范,是合法性、合理性、合适性、合约性的规矩式规范。从事实占有到占有事实,从有权占有的形式与内容、权利与义务、原因与结果等方面都可以反映出当事人行为规范是处于什么样的情势。
首先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
依法行使有权占有的权利,每个人和每一种物的占有条件、占有效力都是清晰可见的,当事人或者执法者均可依法制止或者制裁无权占有行为或者恶意占有行为,依法纠正过失占有、瘕疵占有行为。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是有权占有的两个基本点。法律规范是为行为规范作出明确性、统一性、指导性、原则性要求的,而行为规范是将法律规范具体落实到人、到事、到物、到权和到义、到责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次是依据乡规民约的行为规范。
对于民事主体而言,都是相对自由的一类物权群体,况且占有权、占有制、占有形式、占有形态、占有条件、占有实务等都是多样化的,法律只能规定一些社会性、全局性、规律性和可统一性的有权占有,不可能并且不可以规定得面面俱到,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规范总是会留有余地的。人类社会从远古社会到当今社会,都是少不了乡规民约的行为规范的。
就是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很有可能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等乡规民约来个别调整有权占有人的行为规范。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小型的、消费型的有权占有及其占有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不多见,比较适合乡规民约来个别调整有权占有人的行为规范。
再次是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的合同关系和乡规民约的合同关系,都可以对于有权源占有、正权源占有进行不同形式和一定程度上的规范。
合同,俗称契约、契据,包括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口头合同和行为合同等形式。法律规范的合同,主要是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和制式行为合同等形式,流行于经济领域和重要的、大额的产权交易项目。口头合同和非制式行为合同,流行于消费领域和一般性的、小额的交易项目。
3、占有形态上的区分
有权占有,广泛分布在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分配等各个领域之中,而且各具特色,无论人们是以怎样的心态对待它们,反正永远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对照客观条件、客观事实、客观事物和占有形态的类型,对于各种有权占有进行准确无误的推定,这是完全必要的途径、措施与办法。
已知,一般流通领域之有权占有,与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公有物之有权占有,与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物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公益式有权占有与私益式有权占有和其他类型的有权占有差别很大,趋利性有权占有与非趋利性有权占有差别很大;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之有权占有,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差别很大;自物权式有权占有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