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主要是依靠自力更生、自力救济的办法来解决部分的问题,这是一种新的思路,大家不妨一试。
二、民事主体的原则
1.私有财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第一,私人民事主体平等原则。
私人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指私有财产的保护居于其他民事主体中得以平等保护的公平原则。其前提条件是,在对方不具有先占特权的条件下,私人的动态产权与静态产权的法律地位平等、物权请求权平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均平等。
平等,就是社会结构的所有成员都受普遍法律的约束。君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官员犯法,与平民同罪。老百姓财产保护,与官员财产的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样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民事主体平等,就是各种民事主体在竞争领域中法律地位与经济活动相对的平等,不受政治特权、经济特权的影响。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奠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一般原则的基础。其核心作用在于,对国有财产(公产)、集体财产(共产)、股份财产(合产)和私有财产应当给予平等的保护,谁也不能非法地侵犯他人的权利。
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显示出各民事主体处于动态平衡与静态平衡的物权化机制,“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得以进一步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的安全和财产利用、财产交易的安全,均在此原则中得到彰显。
第二,私人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私人民事活动自愿原则,亦即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原则,指私人之民事活动居于其他民事活动中得自由地基于其意思去独立自主地进行的准则。私人财产的占有、变更、转移与消灭可依相应的合同关系进行物权化作为,所有管领权排他性是独立自主的,不受他人的干涉与侵犯,能够以私有权抗御非正当行使的国家权力的干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私人的民事活动,包括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物权关系、继承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以及社会关系而合法占有财产,非依自愿原则,或者非依公共利益、非依特定的没收财产的法律关系,不能剥夺私人的各种民事活动和财产自由权。
自愿原则,同样是相对性的原则,不排除在特定的环境中会采取定式合同。如在银行、保险、邮政、电信、供用电、供用水、供用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均存在缔约的义务,或者存在强制性的义务。
物权法本条款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充分肯定了合同自愿原则在占有关系的突出地位。当然,物权法基本肯定民事活动之自愿占有原则,在特定的条件下也承认法定占有的特殊意义。如留置权人可以在法定条件下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则。
私人民事交易公平原则,包括民事交易公正原则,指私人正当的交易居于其他民事交易之中,依据法律公正或者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行使民事裁判权时,相应地体现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和谐地化解矛盾纠纷。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说明了私人的民事活动与交易过程同样地受到法律一体化的保护,同样地彰显公平正义的客观要求。
与自愿原则一样,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也主要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原则要求,实现意思自治,厘清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以及零物权的界限,以维系合同双方的利益均衡。
2.民事主体的限制原则
第一,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实际上这是源于习惯法、道德法而优于习惯法、道德法,按照其规律上升为成文法。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计划经济,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指的就是一切民事主体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原则。
虽然民事主体是市场经济主体,但国家的计划经济是避免不了的。如稀土出口、国家计划物资进口等,就是国家计划经济的范畴。
第二,私人民事诚实信用原则。
私人民事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普世价值的通用性原则。
是私人正当的交易居于其他民事交易之中,恪守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私人在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童叟无欺,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项原则是亘古不变的通用性、广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