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2-2
私有物与物权化
一、基本要领
私有物与物权化,指私有财产的保护与限制两**制体系的物权公正廉明化、适当合理化。保护与限制私有制并举是既定方针,应当遵守各种原则与规则,方式方法上应当中肯,不能走极端。
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一是保护与限制并举的方针,二是占有权保护主义与占有权中心论。前一个物权化方针是基本方针,后一个物权化方针是一般方针。
在中国,对于大多数私有物而言,是不交易、不流通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社会化程度并不高,与其说“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不如说“占有权保护主义与占有权中心论”。诚然,对于私人生产经营者而言,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在一般流通领域,亦不乏“所有权保护主义与所有权中心论”。
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当事人行为有效与法律有效的前提条件,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同样归结为“保护与限制并举的基本方针”。
私有物与物权化,是在确认与保护私有物占有关系基础上,进行适当的物权化与适度规范调整,维护良好向善的物权生态环境,借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让个人的民主、自由发展的权利得到社会普遍的尊重,并让个人认真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与物权义务。
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均可采取占有权保护主义和占有权中心论的物权化方针,但前者是正占有关系,后者是反占有关系,规范与调整的合同关系、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是有所区别的。
私有物的保护对应于有权占有这一命题,是本法本条款讨论的内容。私有物的限制对应于无权占有这一命题,是本法第242至第244条讨论的内容。
所谓私有物,系指私人所有的或者私人占有之物,系指有金钱价值、交换价值之物及其权利,与无金钱价值、无交换价值但有物权价值、有利用价值之物及其权利。
私有物,大多数是不交易、不流通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对内的占有权关系或者共有权关系,很少是对外的所有权关系或者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
所谓私有物的保护,俗称私有财产的保护。指各种法律对于民事主体中关于私有物之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及其他物产权利的保护,包括了私人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保护,不单单是对于私物所有权的保护。根据需要和可能,依法依相应的条件区分实施有限制的保护。遵循一定的执法原则、程序与办法,是理顺各种物权关系重要保证。
私有物的保护与限制,是对立统一的保护与限制。适用于物权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每一种合法的私有财产都需要依法保护,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需要依法限制。在限制中保护,在保护中限制,一直开展这样的运动而循环往复,才能保证私有物之占有权和占有关系的纯洁性,才能实现私有财产合法的有效的保护。
民法学者对于私人和私有财产权,总结出一整套限制性原则,主要有:遵纪守法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或者公民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邻里关系友好原则,团结互助与乐于助人原则,爱护公物与爱护环境原则,热爱劳动与热爱社会主义原则,锐意进取与勇于创新原则,廉洁自律与廉洁奉公原则,坚持真理坚持正义坚持原则立场原则,坚持理想又脚踏实地原则。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任何人的、任何非法的财产与占有形式,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法第五编关于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与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都是针对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包括私人非法财产与占有形式在内。
另一方面,物权法关于国家财产防火墙、集体财产防火墙、私人财产防火墙等重点保护措施,标志着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其他人财产的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样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平等保护”就是指这样平衡式的物权化方针政策。
公有制、共有制、合有制、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等,都有各自的物权化方针。私有制之物权化方针,主要的是集中于、表现在私有物之物权化方针上面。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国家、集体资产都遭受了严重的损失,某些弱势群体私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加强法制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固然重要,而加强物权化方针的落实使得我们开拓了门路。法律、制度、政策、规章等仅仅规定宏观层面的,具体办法和物权化做法也是切实可行的。
无论是公共财产的损失或者是私有财产的损失,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化公为私、化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式的侵占行为是共同表征。
私有财产保护之防火墙,第一是反侵占,亦即反无权占有和反恶意占有。这是一个极其重要、极其严重的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