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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0-2-1(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0-2-1

私有物主体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私有物主体是基本的民事主体,包括合伙共有者、业主共有者、家庭共有者、夫妻共有者和个体私有者,统称为私有者。是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的主体,也是到处存在的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

广义的私有物主体,包括所有权主体、用益物权主体、担保物权主体等各种物权主体。

狭义的私有物主体,系指单一占有权主体、单一使用权主体、单一收益权主体、单一处分权主体等主体形式。

私有者的特征,除了物权自由占有财物极度分散之物权自由和财权自由和最活跃的占有权主体以外,还有一个极特殊的特征,就是不一定要与私有物对号入座:有私有物者是私有者,没有私有物者同样是私有者。前者是从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规则来定义的,后者是从物权主体和人权主体的本原来定义的。

如流浪者身无分文,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完全是一介草民之赤贫人,但是流浪者总得吃喝拉撒,总得占有一块地方安身立命;所乞讨、所受施舍、所受恩赐之物来自于他人,算不了私有财产,也不享受社会性的物权。即便如此,流浪者只能算作私有者,不能算作公有者。

又如一个大负翁负债累累1千万元,他根本没有财产,只有负财产,比一般的流浪者、乞丐和赤贫人都不如。即便如此,流浪者只能算作私有者,不能算作公有者。

但是,全民所有制的公有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公有财产,否则就不是公有者;集体所有制的公有者必须要有一定的公有财产,否则就不是共有者。

传统物权法学者一致认为,所有的物权人必须对应一定的物才能享有与行使物权,不能凭空捏造物权;他们认为,某自物权人对自己之物享有某某权、某某权、某某权、某某权,某他物权人对他人之物享有某某权、某某权、某某权。这是物权、物权人与物权化方针的一般规则,并不代表物权、物权人与物权化方针的全部规则,更不能代表物权、物权人与物权化方针的特殊规则。毕竟,基于物权之物权规则与基于人权之物权规则,完全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学与物权学概念。

通过以上演绎推理,我们不难看出,私有者所占有之私物,不完全来源于流通领域,也不仅仅依靠物权变动而取得,也不仅仅依靠物权制度而取得,而依靠人权制度而取得的情形是很多的。尤其是现代日益完善的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大大拓宽了私有物占有与取得的渠道,很多传统物权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世界、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的急剧变化。过去宪法规定的“不劳动者不得食”和孤注一掷于“按劳分配”等办法,概念的外延已经很不周延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这部巨著,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倡“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系统物权法”,不是为了标新立异、故意非议,也不是画蛇添足、狗尾续貂。根本目的在于深刻领会《物权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高物权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弥补传统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不足之处。

以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方面的规定为例,“有权占有”这几个字看起来非常简单,然而其内容特别丰富,涉及到的问题异常之多、之复杂。倘若打破沙锅问到底,可以写出一部专著,或者用几十万字来进行专题研究也不过分。

至于基于物权变动过程中的有权占有,那只不过是有权占有形态的一个重要方面,静态条件下的有权占有也不能忽视;同理,至于基于物权体系的有权占有,那只不过是有权占有形态的一个重要方面,基于人权体系的有权占有也非常重要。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权比物权更加重要,人权可以保障物权,但物权不一定能够保障人权;很多时候,没有人权就没有物权,人权没有得到保护继而影响到物权的保护。诚然,物权保护与人权保护,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必须实现高度统一的。

私有者,是一个一个的具体的人,不能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那么抽象化,不能只强调物权而忽视人权。

人权,包括生存权、发展权两个基本点。不同阶级的私有者,基于人权而享有的生存权、发展权是有所区别的。私有者中的有产者集中于发展权,于物权变动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私有者中的无产者集中于生存权,关键在于解决温饱问题。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其他的物权。私有者中的有产者集中于所有权,于物权变动中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私有者中的无产者集中于占有权,关键在于以劳动所得或者救济所得解决温饱问题。

2、物权途径

私有者获取财物的途径,不仅可以从私有制中获取,还可以从公有制、共有制、集合制等物权体制中获取。劳动所得、分配所得、投资所得、交易所得、传承所得、善意取得、意外取得、受惠所得等,是私有者合法获取财物的多种途径。

私有者占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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