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90-2
私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私有物,亦称之为私有财产,与公有物相对。此类物系统指私人基于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投资关系、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或者各次分配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而合法占有之物。
主要是来源非常广泛和用于私人所有之人造物、终端物。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货币交换、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取得私有物是其主要形式。因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从而导致私有物以及私有制上的差异。如公有制法律规定土地完全是公有物,私有制社会法律规定土地既可以是公有物、也可以是私有物等。
各种所有制中,各种生产、交换、流通、分配、消费领域中,各种经济、文化、物权、社会、个体活动中,各种法定或者意定的占有体系中,私有物一般归结为终端之物。或为私人所拥有、所占有、所持有、所管有、所领有、所支配、所控制、所利用、所消费,或为私人所变更、所转移、所消灭。
此类占有物不设立法定的先占特权,不能如全民所有制那样先取先占自然资源、产业资源、市场资源类的公有物,也不能如集体所有制那样先取先占自然资源类的共有物,一般是指最普通的自由主体之占有物。
政治经济学、一般财产权法将私有物定义为私有财产,或者说是私有制中的财产,但是私有物并不全部来源于私有制。私有物,除了具有金钱价值的私有财产以外,还包括没有金钱价值、但有物权价值与利用价值的其他私有物或者权利。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之物,一般就是专指私有物;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之私有物,是与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和其他占有人之物并列之物。
私有物主要的对立面是公有物,其次是共有物,再次是合有物。与全民所有制之公有物相对时,呈完全对立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非常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最大的一组比较对象,用于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与集体所有制之共有物相对时,呈基本对立统一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比较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次要的一组比较对象,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
私有物与混合所有制之合有物相对时,呈一般对立或者一般统一的主体与客体态势,物权属相一般鲜明,故常常作为物权法一般的一组比较对象,规范其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范畴。
私有物占有关系,一般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其中普通物权法是常规性的法律指南。
所谓对立统一,是指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是对立的,有着不同的产权价值体系和不同的占有关系,而私人财产所有权是可以从其他所有制中取得一定的份额的,可谓殊途同归。
其系指私人可以管领、支配、占有的有形物与无形物,通常经济法上作为私有财产的同义词使用。而从物权法理学方面考察,有财产价值和无财产价值个人之物均谓之私有物。
如居民院子里的树木是财产,而树叶不一定是财产;土地使用权可以是私人财产,但地上杂草杂物不一定是财产。私有物与私有财产是交叉性的概念,对其确认、保护、利用或者规范、调整权利的方式方法是有些差异的。私人财产的保护是专门针对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私物的保护,私有物的保护主要针对占有权或者占有关系的保护。
私有物也包含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大部分。生产资料以及劳动工具是投资物或产业物,一般为耐用物,通过特定的方式取得与占有,可以长时间地占有。生活资料以及日常消费品,主要从劳动关系、投资关系中取得与占有,大多数为一次性取得与占有,难以长时间地占有。因为私人占有者是终极消费者,故多数消费物从公有、共有、合有形态中分离给私有者以后,不再回流给其他所有制之占有人。
私有物物权从占有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主要由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生产经营合同、产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分配合同等合同对于他们是至关重要的。合同关系是建立健全私人财产占有关系的重要的一环。
私人财产占有关系也分为趋利性占有关系和非趋利性占有关系,一般情势下这两种占有关系是不能混淆的,尤其是他物权类趋利性占有关系存在更多的非趋利性占有关系。
私有物当然也会包括有形物与无形物两种占有形式。私人的无形物,主要是著作权,其次是专利权和个人商标专用权。其他的无形物,如阳光、空气之类的物,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有相邻关系的共享权和环境妨害的除却权。
私有物的占有权是基础性的物权,私人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法锁权、信托权、担保权等自物权与他物权均处于一定的法权地位,对私有物的利用权因人、因时、因地或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