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8-2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指依据物权法理学运用精细的办法推断出的新型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充分反映出所有制变动所造成的占有权变动以及物的占有体制与占有机制的动态平衡、物权模式运程,彰显合有物、合有制之物权化保护的新境界。
合有制及其占有关系的一大特征是,其相对忽略了原有的所有制,看重了投资所有制,非常规式趋利、争取利益最大化是其最显著的特点,目的在于通过合作化、共有化来达到利益共享化的目的。
合有制的主要特色,是人为的、意定的杂交所有制和杂交共有制。除了同一所有制集合而保持本色以外,其他的集合所有制均可改变所有制的基因与染色体。共有制规模上仅次于法定的共有制即集体所有制,但经济效益方面往往优于集体所有制。因为合有制是经济上优势互补的集团共有制,一般表现为强强联合式、实力雄厚的经济共有制,因此比单一共有制之集体所有制往往更有发展势头。
合有物与合有制的物权化方针,是对于横向集合的同质化的合有制和纵向集合的杂交的合有制、以及自然人合伙形态的合有制进行全面的应确认尽确认、应保护尽保护、应调整尽调整,从其发现、发生、成立到确认、保护、利用、限制、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的每个环节与每个过程,其他法律解决不了或者未解决的问题,可由物权法理来解决。
合有,就是合伙占有、合同占有或者合作占有、混合占有,以按资分配为主、按劳分配为辅,与非投资型所有制的分配形式不同。因为全民、集体所有制是按劳分配为主的主导型财产占有体制。
合有物,即混同杂交集合体制占有的物,是指不同界别或者不限定何种所有制的投资权人聚合在一起,合伙拥有的某些投资产权物。投资产权物,主要是指股权、股票、股份和投资额所搭载的不动产、动产标的物,包括金钱之物、信托之物、担保之物及其他有形物或无形物,为合有人所管领、利用,实行财产信托管理与自主分配,合作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标。有形物指通常所说的各种不动产与动产。无形物包括知识产权和派生物、一定价值与交换价值的指示物(包含权利)。
所有制变动是整个物权体系、物权板块的物权变动,是系统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意义上的物权变动,却与传统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有着不同的意义。从占有权到所有权、共有权和所有制,都会发生系统性、整体性的变动。
因此,合有物、合有制及其物权化,是一种非常严重、非常复杂的新课题,从政治经济学、社会人文学到物权法理学,都会面临着十分严峻的考验。
通常所指的物权变动,实行的是一物一权主义规则,某一物权人与某一物发生的物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情势,主要是指“减物权”式或者“除物权”式的变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变动是为其次,物权学上的变动才是主要范畴,专有物权的变动与共有物权的变动均包括在内;
此处所指的变动,实行的一类物多权主义规则,某类共有人与某几类共有物发生的物权合并式变动,主要是指“合物权”式或者“加物权”式的变动,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变动,物权学上的变动是为其次,共同专有物权的变动与共同共有物权的变动均包括在内。
2、合有制
合有制,全称为集合所有制,包括混合所有制,一般是指不同性质的所有制混合在一起的集合所有制,但不排除同样性质的所有制累加起来的集合所有制。如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全民所有制,但投资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处分权却不是完全一样的,集合前后的性质、经营范围、势力范围等也是略有差异的。
混合所有制,亦名为杂交所有制、杂交式集合所有制,系指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组成的共同所有制,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共有制在内,是合有制的一种主要类型之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兴的自由经济体制,多以股份制、合伙制、合作制组成的国内企业或者中外企业之混合经济联合体,一般表现为按份共有的物权形式,间或表现为共同共有的物权形式,占份额较大的共有人享有主动权、主导权、主管权等权利。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实行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与纵向联合,以便于整合投资资源、产业资源和市场资源、商品资源,充分利用人力资源、科学资源、物力资源以及自然资源,有利于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并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混合所有制的主要缺点在于,由于从纯所有制嬗变为杂交所有制,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和占有权关系、共有权关系会变得复杂,容易产生公权私化、共权私化或者私权复杂化等负作用,对于确认和保护共有制、共有权、共有关系等会发生困难。当混合所有制的共有人数量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