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享共有权利益,甚至包括孳息、保管费用之类的连带利益。债权人享有一连串的整套权益,债务人需履行一连串的整套义务。
此类共有关系,是将债务人的信托责任与债权人的信托责任结合在一起的共有关系。债务人得及时清偿债务,否则,债权人会将其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之物决定进行处分,债务人将会丧失所担保之物的所有权。债权人得及时行使担保物权,随意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同样需要承担责任。类似这样双方的信托责任项目还有一些,可以认为,此类共有关系是信托式的共有关系。
第三档,是由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由物权法、民法通则规定的共有权。
立法例上,一些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一般都有“共有”的规定,如德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便是。法国将共有散布在财产权法和继承法中。中国也将共有安排在物权法第八章“共有”中。
所谓共有,传统物权法上,是专指财产所有权的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说共有是普通物权法范畴,这是大概的划分的。实际上,共有可以在制度(政策)物权法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都是可以参照实行的。
实际上,各种所有制、各种所有权、各种他物权中普遍存在共有权、共有物、共有关系等,为了突出重点才将所有权的共有列入其中。
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原理,是基础性、普适性共有权原理,具有广泛性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意义。实践中仅仅关注所有权方面的共有是远远不够的,灵活机动地参照实行才是上策。
普通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主要是指合伙共有、业主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以及其他共有等形式的共有权,基本上是私有制、私有人享有的共有权。
到底是基于所有权设立的共有权重要,还是基于占有权设立的共有权重要,还不能一概而论。
理论上自然是基于所有权设立的共有权重要,实际上在谈论物权价值或者物权发生变动时才体现出它的重要性。
具有说来,在生产经营领域,对于合伙共有人显得很重要,因为共有权的保值增值是必要条件与必要措施。基于所有权设立的共有权重要在此处可以成立。
家庭共有、夫妻共有以及业主共有之类的共有权人,倘佯于消费领域,很少发生物权变动行为,一般与共有权的保值增值没有关系,使用价值才是本原的物权价值。基于占有权设立的共有权重要在此处可以成立。
倘若再进一步分析的话,除了基于所有权设立的共有权以外,还有基于占有权、基于使用权、基于收益权、基于处分权而设立的共有权。诚然,占有权式的共有权是最基本的共有权,共有人没有占有人是难以成立、行使、保全、实现共有权的。
2、意定共有权
意定共有权,是二人以上共有人依据合同约定对某物共同占有之权利。
所谓意定,是指基于意思自治主义精神的约定。在法律没有限制的前提下,自主占有人、他主占有人、自己占有人、辅助占有人等,都可以选择普通物权占有式、担保物权占有式以及制度物权式意定共有权。
普通物权占有式意定共有权,应当是最自由的共有权,可以成立的方式方法是最多的。依据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人事关系成立的,依据亲缘关系成立的,以及依据担保物权变更的,依据制度物权或者政策物权变更的等等,都为意定共有权闯开了方便之门。
物权法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的规定是:“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意定的占有权、占有关系等放在中心的位置上,肯定是有一定道理的。
法定的占有权,主要是针对重要的不动产、动产以及无形资产、无形物或者权利以及权利人进行具体规定,而在发生物权变动时往往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才能明确具体事项。
最典型的例子,是建设用地物权的变动。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到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都统一规定了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法人所有,此项物权是不能变动的。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依法变动的。变动过程中,地方政府代表国家一方与受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方同样需要签订合同,然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发生公示的效力。
当地方政府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出让人(土地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土地使用权人)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动产共有关系,而且是长达几十年的共有关系。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变成了间接占有形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成了直接占有形式。诚然,这跟传统的占有关系是不一样的。
传统的占有关系,是共有关系人于内部是利益共同体,与外部的占有权人无关,而且应当区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而此类新型的占有关系,是内部占有权人与外部占有权人合作,对同一物进行不同形式的占有与合作,由两类占有人各自分享利益。共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