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权人,由法院执行浮动抵押权(对于被撤销企业债务人财产的司法抵押权)或者法院执行判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与法院组成临时的共同占有关系,但法院为非利益关系人。以上抵押权人构成按份共有关系的,可以参照上述规定享有他物权人按份共有之占有权。
物权法和其他财产权法主要集中于对外发生的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是自物权人系于共所有权之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省略了他物权人系于共占有权之共占有权与共占有关系,理论上与实践上需要充实占有关系的内容。
(二)法定共有权与意定共有权
法定共有权,是二人以上共有人享有法定的对某物共同占有之权利。
法定共有权的占有效力优于意定共有权的占有效力。
1、法定共有权
法定共有权,是法律规定的二人以上共有人共同占有之权利。
法定的共有权,也是分档次、分级分类的法定共有权。
第一档,是由制度物权法以及政策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由宪法、行政法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共有权。
按照所有制关系法和特别的所有权关系法确定共有权人与共有权对象,法定的所有权是不能随意转移、更改和消灭的。至于法定所有权项目下的占有权,是有一些可以由权利人转移、更改和消灭的。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是法律规定由国家法人专门享有的,是不能随意转移、更改和消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粘连的占有权,是允许转移、更改和消灭的。
制度物权法主要集中于规定集体共有制上的共有物、共有权和共有关系,省略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规定。
政策物权法主要集中于规定所有权上的共有物、共有权和共有关系,省略了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规定。
物权法将物权主体划分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四种主体,其中“其他人”是新增的主体。物权法第八章又规定了“共有”,是从所有权制度中重新定义的一种物权主体,至于是否存在“共有制”的问题,大家可以揣摩、讨论。
物权法颁布以前对于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全国大范围的讨论将近2年,小范围的讨论将近13年。其中一个焦点之一,有些学者认为现在的城乡集体所有制不再是公有制,而是共有制。其理由主要是,在城乡集体所有制改制之前,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力三要素是公有的,尤其是一些城镇集体的投资者是地方政府的,这跟地方国营企业相差无几。城乡集体所有制实行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特色。
改制之后,城镇集体所有制改成了自负盈亏的股份制,政府也不对集体企业投资了,农村集体有的(绝大多数)是家庭承包制的,有的是改成了自负盈亏的股份制,原公有制的“三要素”已经不复存在。按劳分配不再是唯一的产品分配方式,按投资分配、按股份分配、按承包分配等方式并存,与公有制的分配制度并不相同。西方国家的股份制比比皆是,除了国营企业之间的股份制以外,名义上是私有制,实质上是共有制。
但是,有一些主流学者认为(大意),现在的集体所有制依然是公有制,主要理由是连宪法都承认是公有制,农村的土地资源等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即公有的。承包制、股份制和企业改制并不影响公有制的性质。
西方国家的体制是两分法,即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形式,而共有制基本上归于私有制之中。
俄罗斯民法典不再提集体所有制,亦采取两分法将自治组织之类的集体所有制归入私有制。诚然,中国仍然是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肯定不能跟西方国家、跟俄罗斯那样搞两分制。
第二档,是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就是通常所说的由物权法、担保法规定的共有权。
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是非常奇特的。是与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的规定很是不同的。
本质上是由债权法引起的共有权,不是由物权法引起的共有权,反过来担保物权法对于担保债权法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作用。
担保物权成立时担保债权同时成立,或者说担保债权成立时担保物权同时成立;担保物权成立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基于担保财产或者担保权利的共有关系成立。但是,这样的共有关系一般是短期的或者定期的共有关系,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消灭与共有关系的消灭几乎是同时发生的,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消灭与共有关系的消灭几乎是同时发生的。
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主要表现在共同占有权、共有处分权及其共有关系方面。实际上是由他物权人主导的这些共有权与共有关系,自物权人变成了辅助性的共有权与共有关系。此处可以不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都可以虚拟为共同共有关系,而且只能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才能继续两者之间的共有关系。
由担保物权法规定的共有权,不是共有关系双方共享共有权利益,而是由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