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目的明确、物权配比多元等一般物象特征。
其在生产、交换、流通、分配的各个领域具有一般的经济职能,适用成文法与习惯法的经济法则;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方式上与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关系基本相同,适用物权法的相关法则,物权的确认、保护与调整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与合同关系、信托关系。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主要来源:一部分源于国家专有占有物和国家专控类特种物因放权而进入流通领域,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主体或者占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譬如,属于所有的森林资源为国家专有占有物,林木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该产品即为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可以转移林木产品的占有权;油气管道设施为国家专控类特种物,石油天然气产品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可以转移石油、天然气产品的占有权。此类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因受物权门槛与行业门槛的限制,所占比例不大。
另外一部分源于国家经营资产保值与增值部分的占有物,因为保值增值而使得财物的种类增多,并不断地繁殖。这一部分公有物,原本是最自由最灵活的开放式利用物与流通物,形成若干形态的物权粘合共同体或者单独形态的占有权体制,开展物权化运动。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是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的占有物,依据同等条件同样对待的物权法则,同样地需要合法取得与行使权利。平等主体的合同关系与物权关系,适用于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再适用于行政诉讼程序。
但是,凡是贪污盗窃国家财产及其他非法占有、达到刑法的量刑标准的都可以上升至刑法制裁,这是与其他物权主体的物权保护机制所不同的主要标志。
在私有制企业中,有关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有时候可以通过“私了”的办法来变通处理。但是,在国有、集体企业中,有关人员侵占本单位财产的,是不容易通过“私了”的办法来变通处理的。
三、物权粘合共同体与单独形态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存在,伴随着物权的相应成立,必然会以一定的形态公示于经济社会,物权共同体与单独形态是两大基本形态。
物的固定占有与变更占有、自由占有与限制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共同占有与部分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以及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失占有、无瘕疵占有与有瘕疵占有、趋利性占有与公益性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等,均可以从以上两大基本形态中找出因果关系。构建稳固的或者安全的占有关系,依托合同关系或者信托关系是个常态。
基于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关系,是公平竞争、公平合理、和平共处的占有关系,在经济规则、价值规律作用下,一般会适当淡化所有制关系、强化所有权关系或者强化占有权关系。即便如此,所有制关系法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这个时候主要是在内部管理上发挥作用,对外关系上则用得少些而已。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体制,除了法定的以外,很有可能存在意定的占有体制。
物权法第241条关于有权占有、占有关系、占有体制等方面的规定,所谓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以及基于法律规定的占有等,应当适用于国家流通类占有物的占有体制。
1.物权粘合共同体及其占有关系
物权粘合共同体,是指国家所有权之物为不同的物权人所利用,在此基础上产生公有所有权与其他物权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粘合圈子,并有必要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这是顺时针的物权共同体。
反时针的物权共同体,指国家占有之物是他人所有之物,其他物权人之物为国家所利用,产生其他物权主体的所有权与国家主体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派生性物权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物权等级或法锁等级共于一物的物权运动圈子,并以合同关系公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国家自主占有物与国家他主占有物处于物权运动状态时,物是客观存在的,受委托行使权利的是国有企业经理人。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包括各种不动产、动产与各种产权权利,是最容易在在资本运作、货币交换、产权对接中与其他物权人的物权发生混淆而遭受损失的。为了防止国有财产流失,应当在国有企业中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全天候的管理,赋予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相应的监管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国有财物的经营管理,实际上是实行双重信托制度的。
一种是日常式信托制度,由企业管理层与全体职工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与各种产权的保护,这是日常的基本的信托责任制度。
一种是定向式信托制度,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财物要进行重点的、定向的、宏观的监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国企的重大事项,如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