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1
国家专有占有物(二)
二、一般分类
第一类,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复的天然特性,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长远的利益关系,必须严密地加强控制,不能随便放权与让利。其中,特别重要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应当归于国家专属占有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矿藏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或者天然资源,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需依赖于矿藏的合理地和平地开发利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是个笼统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是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归国家即全民所有,探矿权与采矿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即矿藏所有权与矿藏占有权应当永远为一个物权主体。从这个定义出发,矿产资源的法律应当是个永久恒量、没有变量的法律,符合中国古代立法的优良传统,更适合中国当前的社会实际要求。如果仅认为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探矿权、采矿权列为可以私人所有、外国资本家所有,那么,“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正确的表述。矿藏所有权不比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土地,地土取走以后,底土依然存在,可以说是取之不尽,土地所有权之主物是个立体的有方位的和不变客观事物。
矿藏是不动产,矿产品却是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就是财富源泉的分流。矿产品是工业的食粮,与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密切相关,而且矿产资源和矿产品是取之即少、不可再生的资源与财产。某些矿藏资源是国防工业和高新尖技术产业密切相关,如稀土资源等等。某些矿藏资源是国家经济战略性资源,缺少它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与国计民生,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燃料,金属矿藏与贵重金属或贵重非金属矿藏等等。
中国自古以来是个矿产资源专属所有制国家,探矿、采矿、冶炼、铸造实行一条龙的国家占有制与产权制。秦代国家是个高度集权制国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山川、荒野、牧场等基本生产资料均归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农庄、牧场、采矿、冶铁、铸钱、制盐、制兵器、制农具等产业。直至清朝,法律规定矿山的所有权属于清朝政府,不得私占私采(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65页、第262页)。
清朝末期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中国很快成为任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帝国主义者掠夺矿产资源成为控制中国经济命脉之首选,一些官僚主义政客也疯狂地参与瓜分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商部奏定《矿政调查局章程》,作为规范矿业的法规而广告之。规定在各省设立矿政调查局,负责本地探矿、采矿事宜,禁止非法乱挖乱卖,同时也限制外国人开矿。次年三月又制定《矿务暂行章程》,对于探矿采矿的地区和时间作了一些限制。出于“挽回权利”考虑,规定了“集股开矿总宜以华股占多为主。”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第325页)。
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出台以后,名义上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不再由国有矿山企业独家经营,集体的、个体的也参与其中。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早在1984年4月29日,中国煤炭开发总公司与美国西文石油公司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开发山西省平朔安太堡煤矿,开采期限30年。这座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露天煤矿,于1987年9月10日举行投产典礼。该煤矿总面积376平方公里,地质储量为126亿吨。
截止至2010年11月,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探矿权采矿权共795个,仅2009年就有100多家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但是,中国公司在外国的采矿投资入股很不顺利。如中铝公司与力拓集团于2009年2月12日签署了合作与执行协议,以总计195亿美元参股力拓集团。
同年6月5日,力拓集团董事会撤销此前宣布的195亿美元交易的推荐,并交付了1。95亿美元的分手费(据说1。95亿美元连本钱都不够)。这种失败的事例很多,有的取得外国的采矿权以后,根本无法进行作业,如交通运输问题、港口装卸问题、土地所有权赔偿问题、矿石品位问题,以及国际矿产巨头阻遏和有关国家的专控类法律问题等等,导致中国公司进军国际矿石开采受阻而失败。
国家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下放与对外开放,基本上弊大于利。利在于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和减少本国政府的投资压力。弊端在于,总体上造成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