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上述规定提到了道德法。与社会道德相关的有民族习惯法等,与职业道德有关的是交易习惯法等,与公民道德准则有关的是自然法、逻辑法等。
在关于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和发现埋藏物、隐藏物的相关规定中,以及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中,道德法很重要,习惯法、自然法、逻辑法也有一些用场。
2、权利占有
权利占有,是一种加权式、更高档次、特别形态的占有。
一般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进行无偿式占有,而且还可以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登记费用、交易费用,并且请求赔偿违约金。因为占有权人占有的是权利,而不是不动产或者动产,故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无关。至于违约金的责任人,是债务人即权利的专有权人,是一种反时针的责任对象。
一般而论,占有的标的必须是有体物,占有以实体为限。然而,所有权以外的多种物权同样也可视为有体物物权,可以据此建立准占有制度。
权利人占有的标的不是实物,而是有体物的权利或者无体物的权利,故属于一种“权利占有”。
这种他物权的占有,不同于用益物权之占有和动产质权、动产留置权之占有。
其一,有些权利占有属于享有性质的占有。
权利人所得占有的权利几乎是单边的权利,一般不需要付出什么代价,甚至于不付出任何代价可以取得的权利。
如地上权的道路通行权、农地排水权和取水权,地役权的管线铺设权、城市排水权等,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有些占有是临时性的占有,有些占有是长期性的占有。其他的占有是功利性、对价性或者是债权性的占有,有着双边的权利与义务。
其二,权利占有属于非主流性质的占有。
与其他的占有相比,权利占有的适用范围是相当窄小的。
地役权中主要集中于不动产的享有,权利质权中主要集中于票据类质权、股权类质权、预期账款类质权的短期占有。
故注定了权利占有是非主流的占有,不能成为主流的占有。其他的占有,如所有权人的占有和用益物权人的占有,是用经济法则确认与保护物权的,适用范围广泛,注定了是主流的占有。
其三,权利占有是非实体物的权利占有。
同为他物权的占有,权利占有并不直接占有物权主人的实物,而是利用他人的权利。
诚然,动产质权人的占有和留置权人的占有,某种程度上也是权利型占有,但功利性或者趋利性目的很清楚,这也是与准占有不同的地方。
四、持有与管有
持有与管有,是类似于占有的另类占有形式。客观上,持有与管有是相通的权利,或者是二位一体的权利,但仍然有主次之分。
1.持有
持有,是指权利人具有掌握某物的意思表示,并且业已成就掌握物的事实。其貌似占有,实质上弱于占有的权能,与准占有之权利占有也不相同。
持有一般包括:
第一类,借用人持有。
出借物的所有权人为出借人,亦为自主占有人,借用人定义为持有人。持有人一般可以行使使用权,不得行使收益权,否则,就是用益物权人。
第二类,承包人持有。
现行的中国农村土地承包人,属于不交纳农业税、也不交租金的享用型使用权人,实际上是农地持有人,其权能结构应当是持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为持有权这个词语比较生僻的缘故,未予以采纳,沿用了占有权的旧词语。
第三类,担保物权人持有。
前面讲到,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之占有与留置权之占有均属于“副占有”。确切地说,这种副占有就是持有。
第四类,其他人持有。
机关、非营利**业单位拥有大量的财产,也应当定义为财产持有权。这跟第一类“借用人持有”的意义差不多,只不过是不一定要归还财产,损耗品用完为止,耐用品接着使用。出借人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政府代表全民的权利。物权法作为民法,不太重视公法意义上的物权关系,且持有的词语比较生僻,目前仍停留于法理探讨之列。
2.管有
管有,是指权利人具有掌握某物的意思表示,并且业已掌握和保管物的事实。是在持有的基础上突出物的保管的权利。其貌似占有,实质上弱于占有的权能,与准占有之权利占有也不相同。
第一类,保管人管有。
保管人(受寄存人)持有寄存人之寄存物,受托保管其物,兼持有与保管的功能于一身,主要信托责任是保管他人的财物。仓储保管、运输保管、托运保管、工地保管和其他持有型信托保管等均属于这一类。
第二类,知识产权人管有。
一些单位集体职务型知识产权,发明人、著作权人不是知识产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