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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9-2(2 / 5)

自由,而是有条件地限制他们的契约自由。

譬如,法律规定城市土地专归国家所有,部分农村土地也归国家所有。当这些土地所有权一旦被法律固化下来,任何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契约全部是无效的。

又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允许转让;但是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擅自转让。农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不能随意转让。当这些土地使用权一旦被法律固化下来,任何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契约全部是无效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是有的,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一是按照法律规定,二是按照合同约定。因为这样的合同是全国统一的制式合同,一般不会存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倘若存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那么,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无效合同,受让人即使出了大笔价钱受让了建设用地,仍然属于无权占有之列。该不动产占有关系不能成立,有关不动产的使用、收益也就不能成立,反正需要追究签约人的违法责任,而不是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就绝大多数情势而言,基于制度物权法的有权占有与占有关系,主要是追究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少数是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也是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一大区别。

二、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之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权利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此为第一序列: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其一定是全社会最重要最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国家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一是国家专属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全封闭式占有关系。国防资产、极其重要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极其重要的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国家一级文物等,永远为国家占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普通商品形式买卖与设定负担。

二是国家专有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封闭式占有关系。重要的无线电频谱资源,重要的矿藏、水流、海域、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和国家二级文物等,所有权为国家享有,单位与个人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与设定负担。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此设定抵押权等方面的负担。

三是国家专控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占有关系。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的金融资产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公共利益、国计民生,不得随意搞市场化、私有化和股份化,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破坏国有经济的市场主导地位,破坏国家专控占有关系。

四是国家一般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开放式或者一般民商事式占有关系。在一般经济领域,全民所有制应当与其他所有制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自觉遵守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以及国有资产信托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根本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有企业的自益性与公益性、共益性的关系。

五是国家合资式占有关系。

为全民所有制的对内与对外开放式或者作为一般民商事合资式占有关系。国家合资式占有关系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以改善生产关系为主、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辅,以公平优先为主、以效率优先为辅,兼顾公益、共益与自益的关系,兼顾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关系,统筹兼顾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

全民所有制的占有关系,是最特殊最突出的占有关系。包括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之占有关系,动态与静态的占有关系、可移易与不可移易的占有关系、优先的与非优先的占有关系,其物权界限是泾渭分明的,任何的专权、越权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对于整个国家承载着很多的制度信托责任,承载着为整个国家提供公共服务品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社会责任,承载着根除两极分化和三大差别等重大责任。

三、集体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此为第二序列:集体所有制的占有关系。

其一定是全社会次重要次主要的占有关系,优先发展集体经济和满足特殊主体的特殊占有关系,是坚定不移的政治经济制度。集体所有的财产受国家的宪法、制度物权法、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一是集体专有占有关系。

此类占有关系主要由制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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