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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2 / 5)

有关系的义务人是知识产权人的债务人。

3、类型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滥觞于以担保债权为头领的占有关系,占有形态、占有事实与占有物、占有权利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一是高端的担保占有关系。

此为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留置权,义务人是债务人。

指留置权担纲的占有关系。留置权,中国物权法和担保法专指动产留置权。实践中可能发生“最高额动产留置权”或者个别性的不动产留置权。

既然一般抵押权可以成立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可以成立最高额动产质权,且有的留置权本来就是从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或者最高额动产质权进化升级而成的,发生最高额动产留置权并不奇怪。

既然留置权人可以收取天然孳息,而果树之类天然孳息的本原是果树和未成熟果实的不动产留置权。诚然,成熟果实从果树上摘取下来后,又变成了动产留置权。

留置权这种高端的担保占有关系,是非常独特、奇异的占有关系。本法第230条指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普通物权法中,主要由合同决定或者引导占有关系。成立不动产占有关系时,登记对抗主义的可以直接由合同生效,需要登记生效的也离不开合同。成立动产占有关系时,除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需要登记以外,其余成千上万种动产占有关系,由合同和动产交付决定效力。

其他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等,都是要签订担保合同的,不动产一般抵押权和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注销都要依法登记。

留置权从成立、确认、保护、限制到变更、转移、消灭等整个程序中,一可以不签订担保合同,二可以不必登记,留置权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占有债务人的留置财产。更有甚者,有的特殊留置权人不仅采取“二不主义”,还可以更加堂而皇之地占有债务人之关系人的留置财产,如不动产收益特殊留置权人、营业主人特殊留置权人就有这种特权。企业特殊留置权人也很特别,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和将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被企业特殊留置权人占有。

由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是对称的或者相当对称的占有关系。有偿的普通占有关系是对称的或者相当对称的占有关系,无偿的普通占有关系是基本对称的占有关系。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氛围中,占有关系人都不能脱离所有权中心,因此需要与之匹配的对称性。

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占有关系,是非对称或者反对称的占有关系。抵押权占有关系是非对称的占有关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是反对称的占有关系,留置权是极端反对称的占有关系。留置权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表现最积极。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表现也积极。只有抵押权表现一般,是慢条丝理地有条件地最后占有抵押人的财产。

二是中端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

动产质权为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动产质权人,义务人是动产出质人,

权利质权为权利的直接占有关系。占有关系的权利人是权利质权人,义务人是权利出质人。

指动产质权或者动产最高额质权、权利质权担纲的占有关系。此三种质权的担保占有关系是中等偏上的占有关系。

名义上,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是同一档次的担保物权,两者之间的占有关系属于同一档次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事实上,权利质权及其占有控制权,总体上优于动产质权及其占有控制权。因为质权人占有债务人的权利比占有债务人之物,具有更高约束力的占有控制权,法律效力和法锁效力往往更胜一筹。

一般而论,权利人对于自己物或者他人物的占有是浅层次的占有,然而,权利人对于自己或者他人权利的占有才是深层次的占有。当权利质权成立、行使、保全、实现时,那种约束力、爆发力瞬间密集性地显现出来,以最方便、最直接、最快捷、最有力的方式优先、完全、及时清偿债权,从而达到圆满成功的显著效果。

动产质权或者动产最高额质权,与动产留置权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如两者都是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都是以占有的动产优先受偿等。所不同的是,动产质权是依据质权合同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将或者未将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动产质权就不能成立。一旦动产质权成立,实现动产质权与实现动产留置权的权威就相差无几了。

权利质权担纲的占有关系也很特殊,一举改革其他担保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占有关系的依赖性作风,大胆地占有债务人的权利。权利质权不仅谋反的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而且还谋反物权保护主义和物权中心论。

权利质权是实现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最便捷的途径,连留置权的实现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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