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8-2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担保物权法之占有关系,亦称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指运用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限期性的占有关系,完全是趋利性并法锁性的占有关系。物、权利、金钱的占有关系往往是三位一体的占有体系,担保期限内可以取代或者变更普通物权的占有关系与占有体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主导权人是担保物权人,不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是被主导权人。申言之,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之权利人是债权人即他物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即所有权人。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正好与普通物权有权占有的主次关系相反。
此类占有关系,分别由留置权关系法、质权关系法、抵押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在处理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时,具有正规化、短平快、强有力和物权、债权双管齐下等特点。在正规化、规范化建设方面,比较普通物权占有关系优秀而成效显著。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债务人而言,物的使用、收益和利用效率几乎可以为零;对于债权人而言,物的利用效率大为提高,以标的物为媒介迫使债务人及时地清偿债务,从而达到优先受偿债权的目的。
完全是趋利性占有关系,非趋利性占有关系根本无法成立担保物权占有关系。趋利性目的,一般是以金钱清偿债权、而不是以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一点特征,也与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大相径庭。
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是常态,只有一些特殊留置权项目中的债权关系非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占有关系。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每种占有关系的设立、行使、保全、实现与消灭,全部适用于上述套路。
由于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很严格,而且有相当成熟的担保物权占有关系处理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很少有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参与担保物权占有关系的辅助性处理。这样的特色,也与普通物权占有关系很不相同。关于非成文法之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以及逻辑法等参与处理普通物权关系,在其中是经常碰到的事情,因为普通物权法本身是弹性余地过大的一类物权法。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追究,追究的焦点是债务履行方面的追究,即债权性质的追究。是通过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占有权、控制权、特别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以及及时受偿权等一整套权利来进行的,贯彻执行的约束力强悍,于成效、成果和效力等方面非常出色。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也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追究的焦点是债权人不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即物权性质的追究。担保物权人对于其所占有控制的财产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普通物权占有体系中,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所有权人不同意成立普通占有关系,他物权人只能是干着急。
担保物权占有体系中,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债权人不同意成立担保占有关系,自物权人只能是干着急。
2、权利的占有关系
他物权人享有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的占有关系,是极其特殊的占有关系。普通物权法、制度物权法和其他的担保物权法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格式的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占有关系体制中,有一种占有关系体制非常独特。绝大多数情势下,所谓占有关系,就是自物权人与他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与自物权人利用占有标的物共同成立的占有关系。然而,权利质权占有关系,却是他物权人利用标的权利与自物权人成立占有关系,其占有控制权大大提升,实现权利质权的效力与效率非常显著。
基于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权之类的权利占有关系,属于一般权利质权的占有关系。所形成的占有控制权,一般不属于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当量变产生质变时,都可以成为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
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权、商号权等权利质权,属于特殊权利质权的占有关系。所形成的占有控制权,一般属于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当量变产生质变时,都可以进一步成为致命的核心权利的占有控制权。
权利质权是一种超级物权,由权利质权主导的占有关系是超级占有关系。比如,股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权利质权人也可以对此进行占有控制,占有关系的义务人是股权中的债务人。又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些派生性权利是民事主体中最具特色、最有价值和受到法律最大限度保护的一类特权,即使如此,权利质权人也可以对此进行占有控制,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