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5-2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就是债务人对于债权人行使与实现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的权利。亦称实现留置权的消极请求权、债务人向债权人依法或者依约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指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的权利,以及其他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
此项规定,由留置权之反物权关系法、行使留置权的信托责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规范与调整,与主动行使留置权的正请求权相对,构成一组行使留置权的请求权关系法。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期间,各种物权处于剧烈动荡时期,债权人会紧紧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并将自己的权利贯彻实施,债务人同样会紧紧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并将自己的权利贯彻实施。债务人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变弱势为强势,变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包括本位的物权请求权与连带的物权请求权。
1、本位的物权请求权
债务人本位的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留置财产所有权而享有的基本物权请求权,也是法定的和必然的、主要的物权请求权。
首先的也是最主要的物权请求权,是围绕留置财产而展开的物权请求权。
一则,留置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并且说明自己无力筹集资金以及利用其他担保方式清偿债务,只能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倘若留置权人不听劝说,仍然坚持怠于行使留置权,债务人需作进一步的打算与行动。
二则,债务人与留置权人协商行使留置权未果,也实在没有其他的办法来说服留置权人,留置权人继续怠于行使留置权,债务人应当果断地向人民法院提请判决,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倘若债务人认为自己还有其他的物权请求权,应当在同一案件中一并提请法院判决执行。
另外,返还剩余原物请求权或者返还剩余价款请求权,虽然是围绕留置财产而展开的物权请求权,却不是基本的或者主要的物权请求权,其属于拓展的物权请求权。
2、拓展的物权请求权
拓展的物权请求权,应当是反向的物权请求权、针锋相对的物权请求权,对留置权人享有的抗辩权、销除权、抵销权甚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债务人享有的很尖锐、很冒尖的一类物权请求权。留置权人毁损、灭失蚀损、短少、短缺的概率一般不是太大,是或然性的物权请求权,不是必然性的物权请求权,与债务人本位的物权请求权大相径庭。然而,债权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违约金、债务利息等损害赔偿请求权,却是相对稳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则,从法院判决行使反请求权之日起,债务人有权停止支付债权利息、留置财产保管费,并享有要求债权人支付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费用等项请求权。
二则,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后,请求法院判决将剩余的留置财产或者剩余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债权人不得借故拖延返还财产或者价款的时间,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则,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前,债务人有权亲临现场检验留置财产的质量与数量,发现留置财产有毁损、灭失的或者蚀损、短少、短缺的,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损失。
四则,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前,请求法院判决暂停债权人的留置权。倘若留置财产由法院扣押,应当宣布消灭留置权。此时,原留置权人仍然作为担保债权人,可以参与监督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享有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法的一个均衡性原则,就是债务人不得妨碍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同时债权人也不得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建立以后,同样地需要遵守“不得怠于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规定。若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依法消灭留置权,解除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
(二)一般分析
债务人请求行使留置权的基本权利,是基于留置物所有人存续的适时处分自己财产和主动利用留置物清偿债务的组合性权利。包括限制债权人不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处分留置物和请求行使留置权的权利、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成熟后的定位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物权法第237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1.中心思想。本条款,是关于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