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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7-2(4 / 4)

、变卖所得价款完全清偿债权卓卓有余时,债务人也不一定非得要用“以孳息充抵债务及其利息”,因为早些时候债权人收取孳息就已经对于债务人构成了心理压力和现实威胁,巴不得早些将孳息收回来袋袋平安。

4.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与抵押权人、动产质权人收取的孳息的本质、物权归属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应当是一样的。

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留置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增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果实、树木上结的果实、牲畜生产的幼仔或者食用鲜奶等,所有这些种养业的产出成品,应当作为留置债权法锁标的物的增益部分,归留置权人收取。

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确认的增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取得的利息,所有这些资本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当作为留置债权法锁标的物的增益部分,归留置权人收取。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留置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然后再抵充债务及其利息。

应当注意的是,天然孳息物是种植业、养殖业成熟的劳动成果,一定得等到“果实”成熟以后才能取得。

如庄稼成熟以后、果实成熟以后或者怀孕的母畜足月分娩以后,留置权人才能有效地行使孳息收益留置权。违反作物或者动物的自然规律与生长规律,不仅仅使得业界减产,而且会使得其实际价值降低,甚至于过于早摘的果实容易成为废品。

违反规律将天然孳息物提前勉强与留置物本体脱离,此时留置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了不法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般而论,留置权期间比抵押权期间和动产质权期间要短促一些。那么,因客观条件所限制,从而导致留置权人未能收取天然孳息,遗憾地放弃天然孳息收益留置权在所难免。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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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义务〗〖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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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结〗

孳息收益留置权,亦称孳息收取占有控制权、孳息收取权,俗称留置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即留置权人法定的孳息收益留置权的权利,是基于留置权法锁与信托关系的连带性权利,留置权人于占有控制留置财产期间,采债权保护主义与现实主义扩张形式,凡是有利于清偿债权和实现留置权的措施,且对于留置物所有人没有妨害的,法律一律给予大力支持,可不设置障碍性条件而让留置权人愉快地行使其权利。

孳息收取权,这是每一种担保物权人均享有的附属权利。其目的意义在于,分别保全抵押权、保全质权、保全留置权,尽量满足债权人优先清偿债权和完全清偿债权的需要,迫使债务人尽其所有地为清偿债务效力。

留置权人之孳息收取权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其享有的特权是法定的特权。

物权法第179条、第213条和第235条分别规定了三种孳息收取权。同称为孳息收取权,其权能、权力、权势、权利是有一定差别的,可以肯定的是,留置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最优,质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次之,抵押权人享有的孳息收取权是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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