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6-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亦称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信托责任,主要限于服从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留置物的义务、服从和协助保全留置权或者保全债权的义务、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协助留置权人取得孳息和承担费用的义务、损害赔偿的义务、协助留置权人等将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义务、敦促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的义务、及时清偿债务和消灭留置物所有权的义务、承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项义务。
以上是法定的义务,除此之外,合同中约定承担债权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义务等也包括在内。总之,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严于、重于、多于、优先于留置权人的义务。其中,及时清偿债务之义务,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中的核心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即债务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严肃地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所有权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及时清偿债务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物所有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圆满履行义务以后有效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就会承担更大、更多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从留置权法锁关系方面来说,履行债务法律的锁链日益增强,留置物所有人每拖延一天履行债务、每少履行一份债务,就要多负担一天以及一份违约金,而且社会诚信度一直在直线下降,留置物被留置权占有控制也在继续进行着,无论如何对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是有害无益的。到了留置权发力阶段,根本不由留置物所有人分说,也根本无法逃避债务,还不如趁早老老实实地、规规矩矩地履行债务,免得自讨苦吃。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义务,当然是对留置权人不延迟地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之中心环节。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因为权利人、义务人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留置物所有人必须得加重责任与义务,同时增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则,留置权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倚重倚轻,或者不利于留置权顺利地设立、行使、保全与实现,或者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需要对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有些义务是与债权人共同履行的义务。如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留置;双方建立起来的留置财产关系,不得损害国家的、公共的、公众的或者公司的利益,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留置权关系法中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目标责任制和归属,比留置权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更加严重。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才使得债权人留置控制其标的物,等于是给自己造成了不良信誉和被动局面,如果再一意孤行就会使得自己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留置权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次要的义务、责任,而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是主要的义务、责任。
所谓留置权关系法,是由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组合而成的一整套关系法,是以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信托责任和留置权一并展开的关系法。留置物所有人在宽限期内必须不延迟地清偿债务,别无其他选择。有史以来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留置物所有人亦不例外。
留置权法锁关系里,此项法锁关系为被法锁关系,彼项法锁关系为主法锁关系。
留置权信托关系里面,此项信托关系为陪衬关系,彼项信托关系为主导信托关系。留置权物权关系里,此项物权为定限物权和主义务物权,彼项物权为反定限物权和从义务物权。
留置权法律关系里,此项法律关系为被导引式、保守式法律关系,彼项法律关系关系为导引式、攻略式法律关系。此项,就是指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彼项,就是指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此项对称式模型与彼项对称式模型,建构双对称式模型,形成内外结合部并对立统一的留置权法律与法锁、信托、物权体系,也是物权法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财产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