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45-2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一、基本理念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亦即留置权关系法中债务人的基本权利,即基于留置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权利,用以抗衡和限制留置权人的行为而行使保守、保有或予以保留的权利,包括留置权存续期间的权利与留置权实现时的权利,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留置权实现或者消灭之前,债务人仍然是留置物的所有权人。尽管该所有权是受留置权所限制与控制,留置物也被留置权人占有控制,债务人对留置物的所有权并没有因留置权的设立而受到消灭。这就是留置物所有人基本权利之现实基础与事实要件、法律要件。
在留置权信托关系前提下,留置权人享有基本权利并需要履行相关的义务,与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应对,留置物所有人也享有基本权利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留置物所有人即债务人,得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一样认真对待自己的义务,不能以为自己处于所有权地位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名,拒绝履行应尽的义务,尤其是不能拒绝履行及时清偿债务之类法定的义务。
依据留置权关系法一般平衡原则,留置物所有人的相关权利是在履行义务以后圆满行使的,留置物所有人每少履行一种或者一份应尽的义务,就有可能失去一种或者一份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最主要的和必需的义务,当然是对留置权人不延迟地完全清偿债务,这是债务人的中心任务,也是整个留置权关系法之中心环节。
与留置权之权利与义务相比,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小于留置权人的权利,留置物所有人的义务大于留置权人的义务。
因为权利人、义务人不同,权利与义务的性质、范围、程度、标准和法律目的不同,当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为留置物所有人不履行债务,留置物所有人必须得加重责任与义务,同时增强留置权人的权利。否则,留置权关系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倚重倚轻,或者不利于留置权顺利地设立、行使、保全与实现,或者有违于公平原则。因此需要对于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平衡。
因为留置权人的权利是导引式、攻略式、重点式权利,在法律、法锁、信托、物权、排他、对世和社会七大关系中占有主要地位,所以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不能与之平起平坐,仅属于均为保守式或者保有式、保留式权利。
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主要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返还留置物或剩余价款请求权、消灭留置权请求权、消灭担保法锁请求权等项权利。特殊情势下或者特定条件下,可能还包括返还孳息物、法定孳息请求权、返还留置物保管费请求权等其他的请求权。与留置权人的基本权利相对,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亦会是留置权人的基本义务或者基本责任。
物权法、担保法对于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规定太少,有许多不够明朗的地方,有必要对于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进行归纳,以便于我们整体性地领会留置权和留置财产的精神实质,收到更好的效果。成立留置权主要是由普通合同发起的,很多人没有订立留置财产合同,到时候对于担保范围、留置物所有人的基本义务容易发生争议,故实践中需要依靠留置权法理学来加以补充说明。
另外,物权法、担保法主要倾向于确认和保护留置权人的权利,关于确认和保护留置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却显得很少、很不协调。留置财产所有权人在留置权关系中变成了弱势人员,社会上有很多人并不同情他们这种债务人,就容易忽视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这种现实问题和矛盾焦点,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不能听之任之。
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一组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对称式模型,与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对,构成权利与义务的内置式与交叉式法锁体系与信托体系。
留置权法锁关系里面,此项法锁关系为被法锁关系,彼项法锁关系为主法锁关系。留置权信托关系里面,此项信托关系为陪衬关系,彼项信托关系为主导信托关系。留置权物权关系里面,此项物权为定限物权和主义务物权,彼项物权为反定限物权和从义务物权。
留置权法律关系里面,此项法律关系为被导引式、保守式法律关系,彼项法律关系关系为导引式、攻略式法律关系。此项,就是指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彼项,就是指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项目。
此项对称式模型与彼项对称式模型,建构双对称式模型,形成内部与内外结合部对立统一的留置权法律与法锁、信托、物权体系,是物权法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
二、一般分析
1.损害赔偿请求权
留置物所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法定的物权请求权,也是留置物所有人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与留置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构成反对称性权利,其赔偿方式与赔偿金额应当由当事人的合同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