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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39-2

可分物留置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可分物留置,是指衡量留置财产合适性的法定要件与事实要件之一。其与不可分物留置相对,形成一定的比较方法和决定留置财产方式。

原则上,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滥用留置权,所留置的财产不得任意扩大留置范围与数量。对于不可分物,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对于可分物,所留置的财产应当与财产的交换价值、债权额度相当,或者说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任意扩大留置范围与数量是无效的,因为留置财产不当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物权法第233条对于〖可分物留置〗作出了专项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对于“不可分物留置”则不作赘述。

根据本条款的简要规定,指导思想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不可分物留置,并不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财产的价值大于或者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均可;另一方面,对于可分物留置,统一要求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条款对于留置财产关系法作出了必要的调整,对于留置权性能的“不可分性”专门作了调和。调和的目的,在于界定留置财产范围,限制留置权的权利,平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义务关系。

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留置权的目的和手段,在于通过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倘若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的财产,任意扩大留置财产范围,则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过大,有违公平原则,也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有鉴于此,留置权人不得滥用留置权,客观存在可分物留置零物权。

可分物留置零物权,是留置财产零物权系列的分支门类,便于标准化、规范化操作。与其他的留置财产零物权构成宏大的零物权体系,便于规范与调整留置财产关系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留置财产零物权体系,包括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以及普通物权法之留置财产零物权、留置财产前后零物权、特殊留置权之留置财产零物权、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成立留置权、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成立留置权、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财产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中的零物权、返还多余的原物或者不需要以留置财产清偿债权的原物中的零物权,以可分物留置零物权等等。

留置财产零物权体系,主要是针对债权人的。问题在于,债务人、第三人、与留置财产有关的关系人或者受让人等,凡是与该体系有关的,同样会纳入统一规范与调整范围,进行宏观物权法的全面禁止。

2、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其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之物,或者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之物。通常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应有价值之物。

某些物介于不可分物与可分物之间,或者貌似不可分物而实为可分物,为了特定的经济用途或者另类交易价值,尽管物的物理性状有所改变而其使用价值不受影响,数量上能聚能分便于分配与交易,根据需要和可能则定义为“可分物”。

如将一块钢板锯作几段,所分割下来的钢板仍然可以使用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如一卡车煤炭,是由若干数量聚合在一辆车上的,而在交易时可以论吨、论公斤转让。

对于留置权的可分物而言,不仅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使用价值,而且应当具有、保留、保证其交换价值,不是所有的可分物能够成为留置财产的。

不可分物,是指其物一旦分割后将导致其使用价值严重受损或者毁损不能使用之物,如**动物等。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物而言,原则上应当整体留置,可以及于该物的全部,也可以大于所担保债务的总额,留待财产变现时一并结算。如留置一辆汽车,以利于实现留置权时转让,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对于可分物、不可分物的理解,应当从物的自然属性、物理属性、机械属性、化学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各个方面来仔细衡量,结合留置权的特性进行综合考量,以便于科学、安全、稳妥地成立留置权。

3.可分物留置

可分物留置,是与物的属性相关联的留置,其立法主要目的在于为了保全留置权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为了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公正、和平一些,使得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平整一些,需采取以下物权化方针: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的金额。这是留置权人的一项法定的条件,其立法目的为了使得留置权人不专权、不越权、不滥用留置权,尽量避免发生对于债务人造成工作上的妨害和经济上的损失。

留置权人得自觉遵守这项规定,正当而有秩序地成立与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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