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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9-2(1 / 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19-2

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

一、一般理念

留置权的基础条件是高端担保物权,标志着这样的法律效力非同小可。

留置权在各种担保物权中独树一帜,鹤立鸡群。其法律强制力与行为约束力均强于其他各种担保物权。如果将动产抵押权包括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比作低端担保物权、将动产质权包括最高额动产质权以及权利质权比作中端担保物权,那么,留置权则为高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关系法领域,同样到处客观存在等级物权制度。动产留置权优于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优于动产抵押权;最高额质权优于一般质权,最高额动产抵押权优于一般动产抵押权。

高端担保物权的主要标志。

一在于留置权的排他权。同一物上被一债权人设立留置权后,其他债权人不能在此基础上设立抵押权、质权或者其他不合格的留置权;相反地,同一物上被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权、质权后,债权人仍然扎实地成立留置权。

二在于留置权的迫击权。留置权对于标的物的占有控制不是一般性的控制,而是高强度、强压力的全盘控制,能够逼迫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同意拍卖、变卖标的物,留置权人也可以延长占有标的物,甚至于可以将标的物据为己有。其他担保物权均没有这样的迫击权。

三在于留置权的特殊效力。留置权从设立、行使、保全到实现,对于其他的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都有排斥权的效力,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都是很有成效的。破产法的清算程序,首先是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其次是该企业拖欠国家的税务,第三是债权的清算。但是,留置权成立在先、企业破产或者撤销在后的,留置权人仍然可以最优先受偿特殊的担保债权。这里可以不受破产法相关条款的限制。

留置权的特殊效力可见一斑,其他的还有许多特殊的效力。譬如,几乎所有的留置权,不仅仅是最优先的受偿权,而且几乎全部是完全受偿权,在解除担保法锁关系时不留尾巴,干净利落。其他的担保物权中只能由当事人双方处分担保财产,然而,留置权人在特定情势下可以独自处分担保财产。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动产抵押权包括最高额动产抵押权不包括对于抵押物的占有控制权,除非将其抵押权升格为法院判决抵押权、法定浮动抵押权或者法院判决抵押权,才能达到与留置权之法律强制力与行为强制力相当的水平。故属于低端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包括最高额动产质权虽然也具有对于动产标的物享有一定的占有控制权,但质押期间受法律限制的条件比留置期间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多,不能如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自由处分留置物,完全受偿权的概率也不一定很理想,故其法律强制力与行为强制力较强于动产抵押权包括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而弱于留置权。故属于中端担保物权。

留置权与权利质权相比,总体上略高于权利质权的强制性,因为无凭证式质物不容易被权利质权占有控制,自然而然地对于出质人和出质物(权利)缺少了一份控制力与强制力。质押期间受法律和相关管理部门限制的条件比留置期间受法律限制的条件多,不能如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自由处分留置物,故其法律强制力与行为强制力较强于动产抵押权包括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而弱于留置权。故属于中端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强制性的高端特种担保物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控制债务人的动产时,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加强占有控制的权利,并依法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合法占有的财产,包括留置财产及其从物、孽息物。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的占有控制和特别处分权,应当优于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控制和特别处分权,即使是留置期间届满也可以不返还留置财产,并依法享有不经债务人同意、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特别权利。故留置权之法律强制力与行为强制力均强于其他的包括低端的和中端的各种担保物权。

二、留置权的来源

1.留置权可以直接从动产质权升级而来

动产质权的显著特点,是质权人可以直接占有、管领、控制质押物,但这只限于质押期间的占有与控制。一旦质押期届满,质权人的占有与控制权就中止了。不难发现,动产质权的强制力、自主权以及其法锁、信托关系等,均疲软于留置权,属于中端担保物权。

尽管质权人一度占有与控制出质物,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并且质押期届满了,怎么办?办法有两个:一是继续占有或者“留置”其质押物;二是其他变通的办法来解决,如通过权利质权的办法来解决等。最直截了当的办法,当然是继续占有或者“留置”其质押物。

通常情势下,是质权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后,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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