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最通用优先级的:本节没有规定的,并且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也没有规定的,首先适用本法第十五章的一般规定,不能适用其他的规定;
(4)最靠近优先级的:本节没有规定的,并且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也没有规定的,并且本法第十五章一般规定中也没有规定的,首先适用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或者第一节抵押权,不能适用其他的规定;
(5)最靠近补充优先级的:以上4个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是利用《担保法司法解释》来参考,其次是利用《担保法》来参考;
(6)最专业优先级的:以上5个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的,首先是利用《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和《商标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专利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和《著作权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海商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质权与质物的法律规定。其中,绝大多数专业法的效力优于非专业法,并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优先于《物权法》。
二、基本要点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主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权利质权合同适用依据的范围
本章第一节第210条动产质权合同五项条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5条(列举法)、第7条至第8条(排除法),《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列举法)、第8条(排除法),《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8条(列举法)、第10条(排除法),《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
第二,关于权利质权期间质权人义务适用依据的范围
1.不得设质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适用本法第209条之规定。
2.禁止流质,以及禁止流质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适用本法第211条之规定。
3.质押财产权交付生效,适用本法第212条之规定。
4.质权人应当享受的孳息,适用本法第213条之规定。
5.质权人擅自处分所质押的权利或者所质押(留置)的财产,属于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14条之规定。
6.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或者保管财产权的义务与责任,适用本法第215条之规定。
7.质权人负有不得擅自转质的信托责任,适用本法第217条之规定。
8.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权利质权行使与实现时适用依据的范围
1.质权人不得怠于行使质权,因怠于行使质权对于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适用本法第220条之规定。
2.质押财产权或者提存的质押财产的提存办法与清偿办法,适用本法第215条、第216条和第221条之规定。
3.出质人与质权人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的法律效力,适用本法第222条之规定。
4.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关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设立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
1.本位版(列举法和列举排除法):本节第223条第7项特别规定了“权利质权从严适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其物权化方针是“应不押尽不押”,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可以出质的和限制、禁止出质的,一律不得出质和设立质权。这种列举法和列举排除法,显示出是最高等级的“从严原则”。
2.近似版(列举排除法):本章第一节第209条第7项特别规定了“动产质权从严适用原则”:“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其物权化方针是“应不押尽不押”,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一律不得出质和设立质权。这种列举排除法,显示出是高等级的“从严原则”,仅次于“权利质权从严适用原则”。
3.对照版(类比法和不排除法):本法第十六章第180条第7项特意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可以抵押)”。其物权化方针是“应押应尽押”,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从动产到不动产应押尽押、应保尽保,最大限度地满足抵押人和抵押权的需求。这种类比法和不排除法,显示出低等级担保物权的的宽容程度和从容性质。
权利质权适用依据的范围之主要的几个方面,是大概的基本的适用范围。随着形势的进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将会有新的内容参加补充规定。每个当事人都应当与时俱进,跟着形势走、感觉走、法律走,一步一个脚印夯实基础,可以少走弯路、少犯错误。
4.最高额权利质权的可能性。实际上,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并不是绝对分流的,最高额权利质权与最高额动产质权也并不是绝对分流的。其他的姑且不说,仓单权利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