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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01-2-1(1 / 3)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1-2-1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指该权利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商誉权、商号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并不一定马上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未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权利质权的设立、保护、利用、行使、变更、转移与消灭,适用商标质权等担保物权法的规定,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

质权实现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连同信托责任一同消灭,担保法锁关系解除,当事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权注销登记。当事人自己不按时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进行注销登记。

本义上,未经质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商号。延伸义上,倘若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出质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发生其他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其处分决定,同时宣布违法的行使质权无效。

商誉权、商号权是严格控制对象,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同样是严格控制对象。此类质权关系法,不是纯粹的、也不是低端的质权关系法,也不是纯粹的民商事法律对象,同时又是公政事法律对象。在严格控制方面,甚至于比汇票或者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专利权、著作权、应收账款这些权利和权利质权更加严重。

鉴于存在利害关系与厉害关系,行使与实现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前,双方当事人最好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人员请示,虚心接受领导人的指导,以免发生意外和犯下错误,否则,出了差错后是难以挽回经济损失的,世界上也是没有后悔药可食的。

2、问题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实现时,同样地遇到一定的困难与障碍。

第一,连锁反应的困难与障碍。

倘若商誉质权或商号质权与商标质权组成拟定集合知识产权质权后,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誉权或商号权,到底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权的一部分还是全部呢?到底是商标权是主权还是商誉权或商号权是主权呢?处分以上权利时,单独处分、分别处分与一同处分是否都可以呢?

以上知识产权与亚知识产权,又不能划分为几分之几的产权。真不知道哪个最重要。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很多问题似乎难解,却是不能不面对的重要问题。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实现权利质权的平稳问题。

实现商誉质权、商号质权都不是开玩笑的,背后有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行使和实现质权有问题,他们还可以宣布无效、作废。

第二,先天不足的困难与障碍。

与商标质权、专利质权、著作质权一样,商誉质权、商号质权也有先天性不足,或者说客观存在一定的漏洞。

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派生性物权,其使用权可以反复地多次地转让(出租),甚至使用权人以及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可以反复地多次地转让(出租)其使用权,其一级、二级、三级至N级,处分权关系和使用权关系会变得越来越复杂。

更有甚者,有时候一些无良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使用权人的使用权人等,背地里偷偷摸摸地转让知识产权,或者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或者将质权人的监督置之度外。

以上那些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是不能比拟的。一般的财产与权利转让一次就完结了,而知识产权甚至于可以反复地多次地转让许多次,甚至于转让了许多次仍然可以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且隐蔽性也很强。

以上一些问题的存在,即使对于实现质权不会造成危机,至少会构成一定的困难与障碍。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质权保全

1、基本理念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保全,是质权行使的重要步骤,也是质权的中心环节。从全面质量管理过程来看,又与签订质权合同和登记生效有关。有些质权保全措施在质权合同上没有注明,到后来再谈那样的条件,出质人往往是不接受的。

为了保证商誉质权、商号质权安全而有效地实现,从签订质权合同、到工商局登记生效、质权保全、质权行使与最终实现,要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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