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质权的困难程度更大。
(2)著作质权保全的要点
著作质权保全,应当抓住两个要领。
首先是从著作权保全加固著作质权保全。
某种程度上说,著作权保全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价值保全,能够促进著作质权保全。
著作质权与著作权相互之间有一个物权生态环境,加强物权生态环境维护至关重要。
一则,质权人发现著作权之财产权交换价值明显减少的,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既不能保全交换价值,又不能提供新的担保的,应当提前行使质权或者将处分该项财产权的价款提存,以备质押期间届满时清偿债务。
二则,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监察著作权的保护情况,一旦发现出质的作品被盗版的,立即采取维权措施与版权局一同打击盗版人,利用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得侵权的赔偿金应当专用于清偿债务。
总体上,网络盗版侵权比书籍盗版侵权、音像盗版侵权更加厉害,是质权人和出质人重点监控对象。一方面网络盗版很容易,另一方面调查、缉获网络盗版的网站也相当方便。
其次是尽可能地拓展著作质权保全。
一则,通常的办法是,债务人在著作权质押的基础上,另外向质权人提供第三人的物保或者人保。
物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动产为债务人代理提供质押,成立第三方的动产质权。第三人也可与债务人设立反担保(第二重担保)物权。
人保,是指第三人以自己的金钱为债务人代理保证金保证,成立第三方的个人保证。
二则,著作权人是法人单位的,根据需要和可能尽量将自己企业的不动产、动产、权利或者其他的知识产权进行打包式或兜底式担保。
在权利质权一节中,现实类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质权有5种,物资类票据(仓单、提单)质权有2种,流转类质权(基金份额、股权)有2种,派生物权类(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3种,预期类质权1种,还有其他类型的未计在内。所有这些,都可以以直线的方式设立打包式权利质权。
某些文化企业如大型网站也是上市公司,财大气粗的,以其股权出质设立股权质权也是容易做到的。
该法人单位以动产作兜底式担保的,首先考虑设立动产质权,其次考虑设立动产留置权,最后考虑设立动产质权。
该法人单位以不动产作兜底式担保的,只能设立不动产抵押权。
二、关于出版质权
关于出版质权,目前法律法规上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对象考量。
从上述条文来看,权利质权的设立,比抵押权、动产质权的设立要相对严格一些,如果要试验出版质权,还得从长计议。
既然商号质权、商誉质权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势下,也一样的被物权社会所认可,那么,出版质权同样会被物权社会所认可。
商号质权、商誉质权的设立与行使是这样的,一般可以与商标质权一并设立与行使。而商标质权又涉及到企业资产的抵押或者质押,借以保全质权。
倘若设立与行使出版质权,独立的设立与行使一般是不妥当的。理论上,应当参照商号质权、商誉质权的办法来进行。因为出版质权牵涉到著作权,还不是如商号质权、商誉质权那样的纯粹,一般应当与著作质权结合在一起更加牢靠一些。
(1)一般出版质权
目前最牛气的是经营类文学网站,一个文学网站年收益几亿、十几亿元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因为网络出版成本最为低廉,读者众多而非常方便,获利方式独特,此类法人遂成为非常旺盛的朝阳类出版法人。此类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以债务人身份将出版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或许能够形成新型的知识产权质权关系。
另一方面,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以债权人身份,与其他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的签订质权合同,也可以试验设立与行使出版权质权。
问题在于,出版权的基础在于著作权,任何出版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转让、擅自抵(质)押著作权人作品的,一律无效,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法律责任。
申言之,倘若出版权人之文化法人需要以出版权出质的,或者以出版权设立出版质权的,应当比照著作权法和著作质权法的规定来严格要求,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出版权的变更而不受损害。
(2)最高额出版质权
倘若一般出版质权能够成立,那么最高额出版质权也能够成立。
最高额出版质权,是将出版权人已有和将有的出版权之财产权作为连续质押(相当于抵押),为已经发生和将来发生的最高额债务作为担保。其行使和实现最高额出版质权的办法,可以参照最高额动产质权或者最高额动产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