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00-2
著作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概念
著作质权的设定,即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财产权出质之权利质权的设定,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著作权法第7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4条的规定,以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诸种聚合权利的总称。总体上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具体上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述17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属于人身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皆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质押权、出质后的处分权等。
著作权是花样最繁多和最难以全程保护的一类特种物权之一,也是最容易被政治风气左右的知识产权。
大多数著作权是为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物质财富服务的精神文化产品,少数是为物质财富服务的物质文化产品,是纯粹意义上的“知识产权”。
基于派生性物权之物权化方向上,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名义上是“知识产权”,显然是由智慧产品派生出物质产品。法定的保护期限10年至20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也为10年),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差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权显然是由智慧产品派生出智慧产品,法定的保护期限50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长30年至40年或以上。
著作权是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著作权质权是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畴,有着更加重要和更加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法锁关系,与其他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质权相比有着鲜明的特征与物权化方针,不能照猫画虎,不能用大概念来代替小概念。
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加以转让,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可转让部分,可以出质的权利设立质权,也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
1.著作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
设立著作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知识产权质权系列中,涉及著作权的法律最多,牵涉面也最广。如果存在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可转让的著作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著作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
任何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著作质权的设立更不例外。著作权人出质与质权人设立著作质权,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诚信基础上履行双方的信托责任,建立可靠而平和的质权法锁关系。而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是最起码的诚信保证和维权的可靠的证据资料。
著作权是用文字、图像、音像、网络、物体、形体搭载的特种无形财产,是应用最广泛然而又是最容易与他人的同类作品混淆的一类权利。著作权法作为权利主体与客体的规范化法律,要确认谁是著作权的拥有者、可转让与可出质者,要确认该作品是否具备条件形成著作权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著作质权的设立,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书面合同的意义是多方面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法锁关系,须建立在质权设立的可适性、可靠性基础之上进行认真的确认。
著作权是最广谱的一类附加人身权的权利,最容易被窃取、被盗用、被篡改,口头合同口头承诺,难以证明当事人的真伪,难以证实著作权的出质价值,也没有法律效力。当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也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形成基本的契约信托关系,如果书面合同是虚假的出质内容,同样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著作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需要到指定的专业对口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著作质权的设立同样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没有法律效力。倘若著作权不能出质,出质后也是无效的。虚假的著作权或者虚假的著作权人,有可能对于著作权人、出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需要经过对口登记管理机构的审核认定才能凑效。
况且,当事人签订合同并不必然地构成质权设立生效的要件,没有登记公示的出质,难以确保著作权出质的可适性和合法性。
三种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