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9-2
专利质权的设定
一、基本概念
专利质权的设定,即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财产权出质之专利质权的设定。
依据本法本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专利质权的设定,主要由质权关系法规范与确定。由于专利质权和专利权的特殊性,以担保物权法为中心,有可能融入了制度(政策)物权和普通物权法的一些成分。
专利质权的设定,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的概念,而且还是制度物权法的概念,当然还自然而然地牵涉到普通物权法范畴。
专利权原本是普通物权法对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派生性所有权,专利权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以及出租、转出租和买卖不破租赁等,适用于特种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方式,受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
当专利权的财产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法的财产关系后,兹将单纯的普通物权关系变更为担保物权关系兼担保债权关系,附加了担保法锁机制。专利质权关系法是主物权法,所有权关系法、使用权关系法是从物权法。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具有反所有权的特殊魔力,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权所得价款,全部为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和完全受偿权服务。
专利权表面上是普通物权法对象,专利质权表面上是担保物权法对象,不过,两者背后客观存在制度物权法成分。全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专利监管制度以及专利消灭制度等,是判别专利权、专利质权和其他物权合法、有效的监控制度。以公权力监管民权利是公开进行的,以制度物权法左右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是隐性规定的,专利监管机构相当于交通警察局。
由于专利权和专利质权的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必须需要制度物权法来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必须需要专利局这样的公权力机构来进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监管。厘清每个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范围,无论是对于普通物权人或者是担保物权人,由制度物权法来统领全局、宏观调控是最有效的。
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者继承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独占性的权利,属于派生性物权,即由智慧性无形物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特种财产权。
此种专有权利的行使,对于某些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发挥很大的帮助作用,甚至于对于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产生直接的影响。
1.前提条件
设立专利质权,除需要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外,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应当遵照执行。如果存在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则不作为出质与设立质权的筹码,专利使用权作为财产权可以出质和设立质权。
专利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当事人必须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口头承诺是不算数的。
任何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专利质权的设立更不例外。专利权人出质与质权人设立专利质权,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诚信基础上履行双方的信托责任,建立可靠而平和的质权法锁关系。而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书面合同,是最起码的诚信保证和维权的可靠的证据资料。
专利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派生性专用性物权,包括有技术性、专业性、地域性、时效性、指定性、保密性专用权等多种类型。作为专有所有权、专有使用权来说,国家的特别法和国际上的特别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如果仅凭口头承诺出质、设立质权,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
一来,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流通时,可以到处转让的,出手的次数越多、特别是在本地区转让的密集性越大,质权所担保的价值就越小,对于质权人实现债权就越是不利。
二来,专利权作为一种技术财产权转让时,某些技术秘诀被出质人封锁住。等到质押期届满后,出质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权人也无法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因为口头承诺缺乏法律要件,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缺乏事实要件。
即使是书面合同,也应当尽量将应该限制性内容全部列上,越祥细越好。
第二,专利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登记生效主义制度,需要到指定的专业对口登记机构登记才能生效。
专利质权的设立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这种登记生效主义制度,还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登记生效主义制度。
其首先是一种出质、转让的可适性审查制度,因为涉及到多种保密制度的牵连。其中有些专利权涉及到国家利益、单位利益或者专利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