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同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核准后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填表备案。
第二层意思是说,商标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非登记不可,不登记就不能生效,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质权与合法占有。至于签订书面合同只是第一步骤。质押与质权登记必须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即债务人与债权人自己,不得有半点的虚假与差错。
2.商标专用权质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很特殊的一类知识产权,其利益链与受益链可以从产品的生产、包装、销售直到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最后传递到消费者手上。当商标质权设立时,质权的信托责任不仅仅限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两个当事人,而且应当包括第三人即商标局登记管理部门。
以下信托责任范围,也是应当引起注意的主要方面:
第一,不合法和不合适的商标不能登记,也不能设立商标专用权质权。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禁止登记与设立质权。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合的,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以及以上那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出现,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登记。
第二,应当禁止恶意注册和转卖、炒卖注册商标的不良行为。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发现了恶意注册、非法买卖注册商标的事件。有的企业一种商品一口气注册了20多个商标。干什么?用来转卖、倒卖牟取暴利。一个新近注册的商标,了不起几千元的成本。一转手,便可以出卖个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于几千万元。
而且,这种活动非常隐蔽,有关部门稽查起来也相当的费劲。非法转让的,有经过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也有的是纯粹地下交易完成的。
现行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漏洞,对于一种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没有上限限制,于是乎,有些非法企业就从事了非法倒卖、转卖、炒卖注册商标的黑色勾当。涉及到商标权的出质,等于是商标权的亚转让,出质和受质的当事人应当自律,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登记审核、跟踪管理,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和转卖、炒卖注册商标的不良行为。
第三,应当对口设立商标质权,专业不对口的应当视为无效。
所谓对口设立商标质权,就是要从宏观上、微观上两个方面进行对口。
宏观上,应当是行业上或者企业上专业对口。商品商标对应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对应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对应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应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对应普通商标、驰名商标对应驰名商标。这个专业对口,是不能乱的,乱了就变得牛头马面了,不仅仅是误导质权人,而且是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应当予以禁止。
微观上,应当是产品上专业对口。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包括品种、型号、规格等技术指标要一一对应。如一个电子行业的商标,包括某种牌式、型号的电视机、微波炉,那么,就对应该电子类同品种、同型号、同规格的电视机、微波炉的相应商标权设立质权。如申请登记的彩色电视机商标权质权,质权人却行使液晶电视机商标权质权,这也是违反专业对口原则的,应当是无效的。
如果该企业仅有电视机的注册商标权,没有微波炉的注册商标权,使用电视机的商标权来设立微波炉的商标权质权是无效的。这是因为,质权人申请登记的商标质权与实际行使的商标质权不相符,当属无效质权。
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本法的规定比较简略,或者某些条文相当抽象,不能涵盖每个细节和其他的方方面面,需要融会贯通来多多理解。
近几年来,有人发现某个生产电风扇的企业私自使用生产电冰箱企业的注册商标,生产防毒面具的企业也私自使用该电冰箱企业的注册商标等等,而且有好多个企业这么干,这对于商标权人维权造成一定的困难。因为不存在同行业恶性竞争的法码,计算经济损失和维权相当麻烦。原则上,任何商标侵权行为都是应当禁止的,商标质权人设立其质权应当规避法律禁区和法律风险。
二、商标质权的行使
商标质权的行使,指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并不一定马上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未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和担保法锁解除。提存的,质权和担保法锁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商誉质权、商号质权的行使,应当参照商标质权的行使方法实行。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