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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91-2(3 / 3)

权债务为止。

关于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的规定,本章节及至本条款属于概要式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金质权、股权质权登记生效主义设立的原则立场,二是限制转让与质权实现的简要描述。与其他七种票据类权利质权的规定有所不同,需要认真对待,细心领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26条

相关名词:

〖基金份额权利质权的设定〗〖股权权利质权的设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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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26条将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可以转让的股权设立质权并列在一起规定,证明了这两种权利质权的设立是大同小异的。总之,基金份额质权实现后,不会对于债务人的企业产生控制权,故负面影响应该不是很大。股权质权实现后,有可能对于债务人的企业产生控制权,故负面影响一般是很大的。法律规定,质权人应当以转让后的价款清偿债权。但是,在潜规则作用下,质权人径直取得基金份额或者股权的,往往是大有人在。在民不诉、官不理的前提下,很多这样的事情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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